实务案例:劳动仲裁约定管辖无效

2020/07/09 20:38:13 查看1167次 来源:刘丹律师

  实务案例:劳动仲裁约定管辖无效

  裁判摘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利用格式合同约定仲裁地,使劳动者申请仲裁产生困难或障碍的,应认定无效。

  案号:(2012)徐民终字第687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仲裁管辖条款效力如何认定。从本质属性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与一般民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平等地位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势必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显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该法条中深刻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关怀,即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维护权利的精神。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相距遥远从而通过格式合同约定仲裁,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产生困难或障碍的,违背了前述法条的精神,属于目的非法、本质非法的无效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贾汪区,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管辖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瓦庄煤矿要求判令陈磊到赣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一、瓦庄煤矿支付陈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6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8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合计支付83313元。二、驳回瓦庄煤矿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系管辖的权利,因此此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纠纷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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