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2020/07/20 12:20:38 查看994次 来源:刘丹律师

  案例分析: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裁判观点:

  某银行主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系因员工未能通过转正测评,但该测评结果无员工签名,员工亦不予确认,且该测评项目的现实表现分为“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纪律遵守、责任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出勤情况、自我启发”等几项,虽均列明参考要素,但缺乏具体标准亦未能说明员工得分较低的具体原因,依据该测评结果即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失公正,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陈某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银行无需支付陈某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33元;某银行无需支付陈某方律师费5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2年5月4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2年5月4日。三、合同期满时间:2015年5月4日。四、合同约定的试用期: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五、员工工作岗位:柜员

  六、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未作具体约定。七、员工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数及工资构成:试用期基本工资为5017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6271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争议事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某银行试用期违法解除与陈某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012年9月26日,某银行以陈某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陈某方的劳动合同,并提交《试用期员工转正测评》一份,主张陈某方的测评结果为“完全不符合工作要求”,即不符合录用条件。陈某方辩称该证据无陈某方签名,在“对被测评人目前工作的评价”栏虽有打勾及评语,但无测评人的签名,因而对该测评结果不予认可。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举证,某银行主张解除与陈某方的劳动合同系因陈某方未能通过转正测评,但该测评结果无陈某方签名,陈某方亦不予确认,且该测评项目的现实表现分为“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纪律遵守、责任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出勤情况、自我启发”等几项,虽均列明参考要素,但缺乏具体标准亦未能说明陈某方得分较低的具体原因,如自我启发项的参考要素列为“审查自己的能力,并积极地学习技术、知识;能以广阔的眼光看我行的发展;能举一反三对待工作的困难、缺点、错误”;陈某方的该项测评得分4分(差),但该测评却未能指明陈某方失分的原因。

  综上,某银行依据该测评结果即认定陈某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失公正,且该测评无测评人签名亦无陈某方签名,在程序上亦存在瑕疵,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认定某银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633元及律师费5000元。

  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约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本案中,某银行虽然制定的考核标准,但是考核标准仍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二、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考核不达标,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在试用期结束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有已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劳动者不认可解除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试用期过完了之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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