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奔现到底靠不靠谱?看看这个倒霉蛋儿

2020/08/13 16:18:11 查看1238次 来源:刘堂律师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交互平台、网上交友方式不再是少数人的专有,更多人选择成为“网民”,在网络交友平台上通过聊天、“摇一摇”、附近的人、“同样有趣的灵魂”等方式交友,甚至发展出“网恋”、“奔现”等各类现象级名词。可是随之而来“欺骗行为”也不在少数,网恋因无法面对面识别,可能产生一系列诈骗行为,甚至可能误入传销组织。

  案情概述

  2018年7月,大二学生小陈在家过暑假,由于假期十分枯燥无聊,小陈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网名为“伤心小茄”的赵某某,两人“一见钟情”,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

  在交往期间,赵某某多次邀请小陈到其居住的城市见面,但小陈并没有答应。同年8月17日,赵某某以过生日为由再次邀请小陈前往其所在城市。小陈犹豫再三,不好再推辞,便准备好了礼物,满心欢喜的前往了XX市。

  当晚,赵某某便安排“朋友”谢某某与小陈一同在酒店住宿,以便监视小陈。8月18日,赵某某与谢某某商议后,将小陈带至藏身的窝点,谢某某指使于某某、张某对对小陈进行看管。其后,谢某某等人向小陈“讲课”洗脑过程中,小陈终于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传销组织。在多次寻找机会无果后,8月29日晚,小陈趁传销组织成员熟睡之际,从卫生间窗户翻出,在逃跑过程中,小陈脚踩空从楼上坠落致伤。经鉴定,小陈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某、谢某某、于某某、张某四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赵某某、谢某某、于某某、张某提起公诉。

  庭审后,谢某某家属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陈20000元经济赔偿金,并取得小陈及其家属的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法院以拘禁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另判处上述四位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陈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000余元。

  总结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这一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赵某某、谢某某、于某某、张某四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对四人依法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赵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谢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小陈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小陈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谢某某从轻处罚。鉴于四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也可酌情考虑。因赵某某、谢某某、于某某、张某四人的犯罪行为给小陈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小陈主张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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