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案件中律师的工作情况以及经验总结

2017/05/14 17:24:14 查看1090次 来源:职雯慧律师

  诉讼代理律师工作备忘录

  备忘主题:工地工伤案件中律师的工作情况以及经验总结

  备忘时间:2017年5月14日

  就刘先生与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承办律师职雯慧于2015年9月5日接案,于2016年8月4日结案。现就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做如下说明:

  一、 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情况

  承办律师接收本案时,刘先生只提供了包工头的姓名,劳务公司的名称,受伤的工地,治疗的医院。

  对于劳动合同、工作服、工作牌、出入证、工资银行流水、社保流水荣誉证书、通讯录、证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刘先生在工地上做活路,在工地做活路时受伤的痕迹事实的证据材料,刘先生均无法提供。且刘先生于2015年1月受伤,至2015年9月委托律师时,受伤工地已经交房。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实地去刘先生受伤的工地,切实了解工地施工和劳务信息,以明确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华西公司是施工单位,A公司是劳务单位。

  (1)一定要和当事人一起去受伤工地,以准确了解工地的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的真实情况。(2)因为工地已经交房,所以,在网上(如当事人提供的受伤工地的建筑公司官网)查询受伤工地的施工和劳务信息。(3)去项目所在地的住建处调查当事人受伤公司的施工和劳务信息。

  2.在成都市工商局调查刘先生提供的另一分包劳务公司的工商信息,之后实地去该公司的工商住所地,发现已经其所在的工业园已经废墟一片。只能让当事人再了解一下单位的实际住所,以方便协商或者走法律程序。

  3.让当事人在医院调取病例材料,调查是谁给当事人办理的入院手续,谁给当事人付的医疗费,以及了解当事人的伤残等级。

  4.让当事人通过电话录音方式,固定与分包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

  5.承办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去项目工地协商,手机录音,以调取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的证据材料。因项目工地无人组织协商,故在项目工地拨打110报警,在警察的主持下协商。但是警察只是记录了报警人即刘先生的身份信息,迫于无奈,与当事人一起去了出警的派出所,以调取到出警证明,派出所却坚持在出警证明上写明“报警人自称”。之后又和当事人一起去了街道办,街道办说他们负责的是辖区内单位的工伤,不负责辖区内的工地工伤,让我们去区上的安监站。之后又和当事人去了高新安监站,当事人向工作人员张老师陈述了受伤事实。

  6.根据上述已经掌握的信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分包的劳务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该公司是挂靠在其他劳务公司名下承接的项目,住建处的信息上显示不出来其信息,且该小劳务公司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对于刘先生以及刘先生电话录音提及的工作人员一概否认。致劳动仲裁员告知我方,建议撤诉,因为根据庭审情况,他们要裁决我方败诉。

  7.在这紧急情况下,承办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去安监办,督促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被告知已经让项目工地限期出具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几日内,当事人就接到项目工地的电话,要协商解决。协商当日即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赔偿工伤赔款8.5万元。

  8.因劳务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付款,与当事人协商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出现A公司公司送达的问题,法官说找不到A公司,准备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会影响当事人拿钱的时间,所以,律师利用周末的时间,电话联系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在其帮助下,找到了A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第二周顺利地和法官一起去送达了传票。

  9.A公司收到传票,下面的铁牛工作人员也不断地向刘先生承诺支付赔偿款的时间和表达希望刘先生撤诉的意思。最终,在2016年8月4日,刘先生在顺利拿到8.5万元的赔偿款之后,在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二、经验总结

  1.找准单位

  (1)和当事人一起去工地现场,拍摄下工地信息公示牌。

  (2)找住建处,调取工地的施工和劳务公司信息。

  (3)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安监站,调取工地的施工和劳务公司信息。

  2.固定农民工做活路的事实和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1)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银行流水、购买社保的材料、工作服、工作牌、三级教育卡、出入证、通讯录、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农民工在工地上做活路的材料。

  (2)在工地刚受伤时,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者在住院治疗期间,老板来医院送医疗费等时机拨打110,以借助派出所的力量(出警记录)证明工作的事实和受伤的事实。

  (3)没有办法及时拨打110的,可以请求别人帮助,进行录音录像,以为自己之后的协商或者法律维权固定证据材料。

  (4)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安监办投诉,请求让项目工地出具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确定工作事实和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3.运用最新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维权。

  (1)最新理论。在项目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劳务公司会找包工头,包工头找自己认识的同乡或者亲戚朋友到该工地上做活路。如果包工头下面的农民工的工资确定和发放、平时的工作监管,都是由包工头完成,这个时候,包工头就成为了劳务公司的防火墙,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农民工与劳务公司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农民工不能通过工伤的法律程序获得自己的赔偿款。但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伤纠纷,赔偿款的计算以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计算。

  (2)最新法律规定。201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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