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年后,老板不认了,还能获得赔偿吗?

2022/01/06 14:35:12 查看1342次 来源:职雯慧律师

工伤一年后,老板不认了,还能获得赔偿吗?

注:本文中案例均为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其中的名字均为化名

受伤后,老板承诺在恢复后给赔偿,一年后却反悔了

刘某自2016年3月起在成都市崇州一家具厂做搬运原木的活路,月工资3000元。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7年10月12日上午十点左右,刘某在搬运原木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右腿骨折,被120急救车送至崇州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安了钢板。出院后,老板承诺:等一年后,取出了右腿的钢板,双方协商赔偿事宜。

2018年12月,刘某取出钢板后,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老板以支付了12万左右的医疗费为由,拒绝再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刘某求助专业律师处理,因为已过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故律师告知刘某,只能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争取赔偿款。

时隔一年,维权难度大,律师多方调查确认事实

律师接受委托后,证据材料只有刘某给的病历材料和老板的手机号码,刘某知道老板的名字读音但不知道名字是哪三个字,更不清楚单位的名称,受伤已经一年多了也找不到当时受伤的其他证据材料。律师维权策略:(1)确定被告主体,需要调查老板身份和单位的基本工商信息;(2)收集因工作受伤的证明材料;(3)进行伤残鉴定工作。

承办律师根据刘某提供的老板手机号码,在移动营业大厅调取到机主的姓名,该姓名与刘某提供的老板姓名读音一致,故确定老板为牟某。之后,承办律师在企业信息官网上,根据牟某的姓名,确定其所担任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工商信息。承办律师去工商所,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息,调取到了负责人牟某的身份证号,并在成都市公安局调取了牟某的身份信息,经刘某核对,确为老板本人。

在确定被告主体信息后,承办律师着手调取刘某因工作受伤的事实,首先告知刘某在崇州人民医院调取120车出警记录,明确受伤时间和受伤地点以及伤情。更为重要的是,结合刘某与老板就受伤事宜的通话录音、警察处理该纠纷的接报警处警记录等材料,确认刘某的受伤原因系搬运原木过程中受伤。

以诉促谈,被告应诉后积极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有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律师代表刘某迅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通知老板牟某,牟某应诉后主动找到刘某同意与之协商处理,在法院主持和律师的协调下,牟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刘某近十万元的赔偿款,刘某对此结果也很满意。

律师提示:

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劳动者应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发生工伤之日起超过一年才申请工伤认定的,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需要通过人身损害的法律程序获取赔偿款,并按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在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

非工伤类的人身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伤者应在出院三个月后申请伤残鉴定。

重点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律师  职雯慧 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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