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内受伤,责任一定在学校吗?

2017/06/08 12:17:30 查看1160次 来源:职雯慧律师

  2013年6月18日三名小学生在操场课间休息时,王甲同学和李乙同学在追逐玩耍过程中将张丙同学撞伤,造成张丙同学右小腿两处骨折。张丙同学在多次与对方调解无果后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李乙和学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并指派张潇文律师团队主办该案。在了解到具体案情后,我所两位律师多次联系学校相关负责人、班主任老师、证人、家委会成员,在与相关人员一一对话并形成谈话笔录后,了解到基本事实,并查看事发地学校操场,形成初步法律意见:学校无责。接下来准备证据应诉。法庭上,代理律师首先提出被告仅一个从事教育这一公益目的而提供一定教育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或委托监护关系。为了满足教育服务的完成,被告附随有对其学生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其责任范围即在教育、管理范围之内。小学生天生活泼好动,事发当天学校操场无任何安全隐患,每次的安全教育工作都落实到位,值周老师正常在岗巡视,学校积极的处理措施及事发后学校与家委会多次与双方开会形成调解方案等证明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代理律师并指出该案虽然是举证责任倒置一案,但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证明学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而原告证据中并无此证据。并一一列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担责。在经过两次法院开庭并复庭后,以上法律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判决学校无责,由侵权人的监护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文号:(2014)锦江民初字第2939号。由于代理律师尽职尽力办理该案,后该学校聘请本所做为常年法律顾问。

  如果做为原告律师首先要调查取证并形成一整套证据链方可击败对方,而做为被告律师目的不仅仅在于“守”,也需要搜集大量证据而“反攻”,法庭如战场,证据为王,法律为标杆,任何一个法律条文及细枝末节都应该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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