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服务协议》,付了费,广告公司没做事?必须退费!

2022/01/06 14:32:56 查看1178次 来源:职雯慧律师

签了《服务协议》,付了费,广告公司没做事?必须退费!

2014年1月17日,张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广告公司负责经营张某的淘宝账户,保障月平均销售额10万元,张某支付服务费20000元,服务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应广告公司的要求,将服务费转账支付到了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的银行账户。至2015年2月1日,《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广告公司并没有经营张某的淘宝账户。张某联系梁某,发现梁某电话停机,去广告公司办公地址,发现早已搬走。张某一气之下,委托律师代理与广告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要求广告公司退还20000元服务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询了广告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梁某。结合张某提交的给梁某转账服务费的银行凭证,代理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广告公司和梁某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委托人张某要求退费的把握。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广告公司未经营张某的淘宝账户,该事实反应在网站上,涉及到取证,即公证文书的问题。如果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张某将要负担2000元以上的公证费用,无疑要增加张某的维权成本。于是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争取到了“在开庭时让陈某登录电脑,通过淘宝交易平台,查看交易管理页面,显示交易情况”,为张某节省了公证费用。还有一个细节,法院是没有WIFI的,律师通过手机“个人热点”,可使电脑联网,完成淘宝交易展示任务。

最后,在被告广告公司和梁某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过张某和律师的共同努力,法院判决广告公司退还服务费20000元,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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