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不到位还“霸王硬上弓”,医院赔偿近两百万元

2020/12/01 23:29:44 查看1174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22日原告江某因“月经不规律伴偶有泌乳半年余”入住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2018年1月17日,MRI垂体平扫+增强提示江某“垂体左侧结节灶,考虑垂体微腺瘤”。2018年1月25日,被告医院给予江某全麻下行单鼻孔垂体瘤切除术,据病历记录“术中见硬膜下海绵间窦较大血管杂乱分布,海绵间窦渗血丰富,暴露受限,无法观察到垂体腺瘤样组织,给予海绵间窦填塞速即纱及明胶海绵等彻底止血,停止继续切除垂体腺样瘤手术”。术后江某出现肢体功能障碍,被告给予江某抗炎、补液、维持内环境稳定、止血、抑酸、化痰、预防性抗癫痫等治疗。2018年1月29日,江某出现意识障碍,头颅CT提示脑干密度降低,被告医院考虑脑干梗塞可能,给予改善循环及改善脑部代谢治疗,其后又因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并于当天在局麻下行气管切开术,予呼吸机辅助通气。2018年2月1日,江某病情稳定后转入被告神经外科治疗。转入后,江某出现头痛,偶有低热,间断有鼻腔流液,口腔分泌物多,考虑脑脊液漏,转入院某市第一医院,并行“脑脊液切口瘘修补术”。2018年3月1日,江某再转回被告医院行进一步康复治疗,至起诉前仍为全身瘫痪表现。

  原告江某认为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江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江某在被告医院行“鼻蝶垂体瘤切除术”,术中,被告竟因手术器械故障无法切除病灶而中止手术,后被告后又向某市第三医院借到器械继续手术,但手术失败,且未告知患者家属前述实情。此后,江某先后转诊某市第一医院、某市第三医院和某市第五医院等进行后续治疗。被告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江某皮肤毁容、神经功能和嗅觉障碍、脑脊液漏、脑干梗塞及四肢瘫痪等症状,每天遭受疾病折磨,心理创伤巨大。本次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其行为已经给江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江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50584.13元。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江某自身疾病存在手术难度大、风险大的特点,医院在术前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虽医院在手术的过程中谨慎操作,但因客观原因(手术器械故障、本身手术难度大)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进行,其中主要原因还是患者垂体瘤位置及硬膜下海绵间窦较大血管杂乱分布,根据医学会鉴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过高。原告2019年11月10日出院小结体现的身体状态比定残鉴定时的状态好转,应当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已垫付患者医疗费款项合计889983.68元,应当抵扣。综上,敬请贵院依法判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某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未认真检测手术器械是否正常工作,针对器械故障没有制定应急预案;2.未认真进行术前评估,导致手术失败;3.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脑干梗死、脑脊液漏;上述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80%)。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江某因垂体瘤行手术治疗后出现脑干梗塞,经治疗与恢复,目前检见左上、下肢肌力3级等,构成四级伤残。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江某因“月经不规律伴偶有泌乳半年余”入住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患关系成立。根据某医学会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存在术前对病情评估不够充分,术中处置不当,手术失败;手术中手术器械故障及外借、器械原因致手术切除病灶困难中止手术等情况未及时与家属沟通,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果力,本院采纳某医学会80%的责任比例。经统计原告合理损失计算为2445646.46元,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应承担80%责任,计算为1956517.17元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为1986517.17元。其中,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已支付889983.68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合计1986517.17元。

  笔者提醒

  1.四级伤残为什么赔偿金额这么高。

  四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赔偿系数为0.6,全责一般也就40-50万,但是如果同时鉴定存在护理依赖,特别是完全护理依赖时,护理费往往比伤残赔偿金还要多,再加上被扶养人扶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等,瘫痪病人的医疗纠纷达到200万的赔偿金额并不奇怪。

  2.本案中医院被鉴定为主要责任,冤不冤?

  垂体微腺瘤属于良性肿瘤,治疗手段不限于外科手术,目前倾向于微创手术方法,本案中,被告医院不但术前没有评估好手术难度,术中还出现手术器械故障,造成手术区域大出血,估计在止血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脑干埂塞、脑脊液漏,原发疾病不但没治好,还导致更严重的医源性疾病,在林律师看来被鉴定为主要责任已是医学会“格外开恩”。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医院医生应该技术水平有限,但术前评估不到位的情况下还坚持给患者外科手术,术中骑虎难下,应当好好反省医德。医院提高医务人员责任心,一切以病人生命健康利益为先,才是降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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