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塞误诊为醉酒,医院赔了92万

2020/12/12 13:15:08 查看1198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1日下午6点钟原告封某与朋友聚餐并商谈空调售后服务事宜,约7点半时,封某在吃饭中突发呕吐,呼之不应,朋友打120,约8点送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予连续输液5个多小时,但封某一直处于言语不利状态。约10点钟,封某家属赶到医院,并且多次询问医生,医生仍告知为醉酒。2017年12月12日1点左右,被告护士从封某右胳膊取走输液针后,家属发现封某右胳膊不能动弹,告知医生可能为脑血管意外,被告遂予封某完善影像学检查,最后确诊为:急性脑梗塞,但已错过了溶栓时间窗,只能保守治疗。其后封某病情持续加重,发展到了脑疝,瞳孔放大,并行开颅手术,最终造成了瘫痪在床的严重残疾。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封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生在接诊封某时玩忽职守,不仔细询问病史、行体格检查,草率诊断有饮酒史的昏迷病人为急性酒精中毒,误诊误治错过最佳治疗时间窗,存在明显过程,导致封某造成严重伤残,终生需卧床,丧失正常生活工作能力,给封某带来严重身心伤害,也为家人、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73535.44元。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患者封某发生急性脑梗死为其自身疾病。封某入院后被告医生多次发现血压升高,被告诊断高血压病并给予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入院后发现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升高,被告诊断2型糖尿病并给予胰岛素治疗;实验室检查发现甘油三脂升高、高密度胆固醇异常,被告予行调脂治疗;上述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为其发生脑梗死的危险因素。封某本次起病前有饮酒史,酒精摄入因可以使脑血循环自我调节发生紊乱、刺激脑血管平滑肌引起脑动脉血管痉挛、使脑血流量降低等原因,与脑血管意外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其饮酒史在事实上增加了被告临床诊断的难度。封某上述自身不利因素与其目前右侧肢体偏瘫等神经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封某酒精中毒诊断明确,不存在误诊:封某饮白酒后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有酒精味。封某来院时意识清,不存在昏迷,无言语不利、无肢体活动不灵;封某脑梗死发生于入院后留观期间,并非来院时即存在脑梗死。封某留观期间出现口角歪斜、右侧肢体活动不灵,被告医师即行颅脑CT确诊脑梗死,立即请神经内科会诊后预收住ICU,但封某家属不同意,延误住院治疗。在目前临床实际的技术水平下,无论静脉溶栓治疗、血管内介入治疗都仅能使部分患者获益,即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治疗,也不能完全避免遗留神经功能障碍。综上,封某发生急性脑梗死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伤残损害是脑梗塞发展的结果,与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被告病史记载封某饮酒后呕吐、步态不稳,其朋友回忆其呕吐后有嘴歪、并问话不答,当时症状不能排除急性脑卒中,应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病史采集及头颅CT检查等,但被告未能做到上述各项,未进行急性脑卒中的鉴别诊断,而是直接考虑为酒精中毒给予促醒、保护胃黏膜等药物输液治疗。在封某急诊输液治疗期间(约6-7小时)内,未见被告医生观察病情变化的记录。在封某急诊治疗6-7小时后,被告才发现其右侧肢体偏瘫,此时行头颅CT检查已经显现出左侧额、颞、顶叶广泛早期脑梗死影像学征象。而此时封某已经丧失了可能存在的急性脑梗死溶栓治疗、血管内介入治疗的机会。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封某医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观察病情变化不仔细的过错,与其可能存在的脑梗死进展、丧失静脉溶栓、血管内介入治疗机会、目前右侧肢体偏瘫等神经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封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封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患者封某因大面积脑梗塞开颅手术治疗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1+级),评定相当伤残二级。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封某因“饮酒后呕吐、步态不稳半小时”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其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封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封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患者封某因大面积脑梗塞开颅手术治疗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1+级),评定相当伤残二级。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其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款项共计1835828.75元,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7914.38元。

  笔者提醒

  1.其他原因导致的意识不清患者容易漏诊脑血管意外。

  林律师已接过多个因其他原因导致意识不清而漏诊脑血管意外的医疗纠纷案件,其原因有醉酒、麻醉后、服用镇静药、脑梗后脑出血,因为已有可解释因素引起意识不清或神经系统症状时,医生的临床思维容易被限制,容易粗心大意,也很难联想到新发生脑血管意外。同时,这种脑血管意外的发生因其隐蔽性强,容易错失最佳治疗时间窗,如急性脑梗塞的4.5小时溶栓时间窗,最终容易形成严重的伤残。所以这一类医疗纠纷较多,赔偿也不少。

  2.本案鉴定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医院冤不冤?

  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急性酒精中毒诊断明确,急性脑梗塞是留观期间发生的,酒精中毒症状掩盖了脑梗塞症状,而且称脑梗塞是自身疾病所导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这些辩护理由不仅医学上,法律上也不符合事实与逻辑。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意识发生改变很难用“突起”描述,而且其朋友回忆其呕吐后有嘴歪、并问话不答症状均属急性脑梗塞症状,本案被告医院属误诊急性脑梗塞为酒精中毒。同时脑梗塞确实为自身疾病所导致,但是否及时有效治疗对其预后有很大影响,患者脑梗后的伤残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如果医院仔细询问病史、行体格检查,再及时行辅助检查,会发现这是一例典型的脑血管意外病例,患者入院及时,半小时即到医院,应能得到有效治疗。所以,鉴定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合理合法。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急诊科发生误诊、漏诊的情形很多,特别是三甲大医院的急诊科,病人非常多,医务人员工作繁忙,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对医生的临床水平要求非常高。而且各大医院急诊科每晚的醉酒病人也非常多,惯性思维使得医生很容易诊断醉酒后漏诊其他疾病。这种情形下,医院应当在急诊科多安排医务人员,及时分流病人,也要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多加教育学习,提供业务水平,增加临床经验,方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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