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CT时碘剂过敏致一级伤残,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20/12/27 18:30:06 查看1339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30日,患者朱某(原告)因“上腹部隐痛3天”去被告某市某医院处就诊,门诊诊断:1.喉痉挛?2.哮喘;3.腹痛待查,门诊医师予开具腹部增强CT,预约到2016年12月7日进行。12月7日早上患者7时25分到医院,行碘剂皮试皮试后应广播进入CT室,约8时15分,患者行CT完毕后觉胸闷不适,坐在CT室外面的椅子上,其家属发现患者口唇发青、抽搐,其后陷入昏迷,遂通知医师抢救,于当天晚上7点入ICU继续治疗。2016年12月15日患者转院到某康复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支气管哮喘;3.气管切开术后。并于2017年6月28日出院,住院天数195天,其后患者于多个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最后一次为2019年11月17日因病复查在某护理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8天。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6年11月30日,朱某因上腹部隐痛去被告某市某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开出腹部CT增强扫描检查,检查预约到12月7日。12月7日早上朱某和丈夫7时25分就到被告处取号,并作碘剂皮试。打了皮试五分钟不到,就听到拍片室里广播叫“朱某”的名字,朱某就进去拍CT了。朱某CT拍完大约8时15分,出来时朱某边走边说“里面焖死了”,之后坐在外面的椅子上,其丈夫发现朱某嘴唇发乌,后来朱某不断地抽筋,处于昏迷状态,直到晚上7点才送进ICU治疗。朱某于12月15日出院转某康复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事发之后朱某家属要求被告给个说法,被告始终未予以正面答复,只是承诺由被告垫付医疗抢救费用,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碘过敏试验时间不足,急救时间延误,这是造成朱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处于植物状态的根本原因。由于被告不愿意协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合计4732712.82元的80%即3786170.26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5968.21元,还需支付3480202元。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本案基本事实认可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但是朱某发生过敏性休克时抢救的力度是受客观因素影响,朱某发病时虽然是在医院,但是当时是在CT检查场所,不是急诊抢救室,现场条件有限,众多关键抢救设备无法具备,医院没有办法改变。鉴定人也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认定医院参与度为20%左右,被告愿意承担15%。请法院审判,驳回原告不合理、不合法部分的诉请。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告某市某医院在予患者行腹部增强CT检查过程中使用碘剂,符合医疗常规,患者朱某发生过敏反应属于特异体质,这并不是医院的错误。被告某市某医院在朱某过敏性休克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心肺复苏术处理不当,未规范按CAB顺序进行,患者喉头水肿明显,未尽早行气管切开,上述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被鉴定人朱某自身过敏体质为其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是目前医疗上无法预测的情形。鉴定人朱某医疗损害一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两年为宜。被鉴定人朱某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原告(患者)朱某因“饮上腹部隐痛3天”到被告某市某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本案经原告申请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本院采纳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某自身过敏体质为其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是目前医疗上无法预测的情形,被告使用碘剂予原告行增强CT检查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被告某市某医院在朱某过敏性休克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心肺复苏术处理不当,未规范按CAB顺序进行,患者喉头水肿明显,未尽早行气管切开,上述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患者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一级伤残。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共计820568.33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329753.64元,还应赔偿490814.69元。

  笔者提醒

  1.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林律师已接过多个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植物人”或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很多被患方称之为“一针打死人”。这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的原因不言而喻,因为过敏性休克发病突然,很多时候即使行规范的皮试也难以预防,过敏性休克发生后如未经及时抢救,后果非常严重,要么心跳呼吸骤停造成不可逆的伤残,要么死亡,所以难以预警加上后果严重,无医学知识的家属很难接受,他们认为肯定是医院打错针、用错药导致的,是严重的医疗事故。事后医疗机构要进行辩护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

  2.病人发生过敏性休克向医院索赔,医院到底冤不冤?

  过敏反应与个人体质特异性密切相关,因为同一个药物同样的使用条件下,绝大部分人是不会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所以本案鉴定机构鉴定患者体质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因果力是合理的。但如果医院抢救过程合法合格,医院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林律师虽然也是医生,但这一点并不想为医院辩护,因为药物是否发生过敏反应,与药品的质量、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注射用药品发生过敏反应最大的原因是药品的纯度受到影响,包括药品本身质量差、杂质多;也包括输液器具质量欠佳,含有各种抗原物质;还包括忽视配置过程中操作欠规范,特别是未严格无菌操作,导致污染;等等。林律师接触或了解到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诊所等条件有限的医疗机构的过敏休克医疗纠纷案件要远多于大型医疗机构,这反映一个事实:医疗质量欠佳是过敏性休克发生的原因之一。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避免患者不良事件发生永远是避免医疗纠纷的第一要素,要避免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纠纷,那首选要避免过敏性休克的发生,其中:严格管理药品供应的质量、规范输液器具的制作、加强医务人员责任心严格控制每一次注射质量,这三者缺一不可。同时,也要加强医务人员对过敏性休克抢救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水平。谁都知道是“一针肾上腺素”的事情,但到底谁又规范的做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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