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泼奶茶”事件之法律浅析

2021/02/02 10:31:14 查看311次 来源:王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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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月27日,网上出现这样一段视频。视频中“某团”一外卖小哥在和一男子核对手机信息后,将手里的奶茶泼在该男子身上,随后外卖小哥递给该男子手机订单,订单中显示顾客在订单要求中备注送到了不用对他客气 摔那渣男脸上就行”。原来,这位外卖小哥在接到这样奇葩的订单后,按照订单的要求将奶茶泼在了该男子身上。而这一幕被目击者记录下并发布至网络。

“某团”平台后发声,表示已对该外卖员进行批评与教育,而该外卖员与被泼男子已达成和解。

 

本文本人仅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Q:外卖员与顾客间就其向该男子泼奶茶的行为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顾客通过“某团”网络平台订购送餐服务,“某团”指派外卖员进行送餐,顾客与之建立送餐服务法律关系,而顾客在订单处备注的“送到了不用对他客气 摔那渣男脸上就行”已超出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且因其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故外卖员与顾客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更不用提向该男子泼奶茶的行为了。

Q:外卖员向该男子泼奶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外卖员向该男子泼奶茶行为违法;该男子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外卖员泼奶茶的行为与该男子受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外卖员主观上存在过错(重大过失),故外卖员的行为已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

Q:“某团”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团”平台与外卖员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多种形式,间接导致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统一定论。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

1)该外卖员是隶属于“某团”平台,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此时,若外卖员在提供送餐服务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则“某团”平台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团”平台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外卖员进行追偿。

2)该外卖员是“某团”平台的外包人员,即外卖员与第三方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外卖员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某团”平台用工。此时,外卖员因履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某团”平台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虽“某团”平台均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依据各不相同。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实质旨在于更好的对外保护受害人。

 

综上,在当今社会,网络订购用餐几乎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日常就餐模式。我们除了对外卖员在同理心上给予多一分理解之外,在外卖平台运营的管理上仍须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以及规范,商家或送餐人员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如遇任何违法行为或无理要求,均应当予以制止和拒绝,本案中如若外卖员能在第一时间向平台反映该订单的违法性,或许就不会存在后续订单“差评”的担忧,可能也就没有泼奶茶这一极端行为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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