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债权人保护篇)

2021/04/07 13:46:58 查看156次 来源:王虹律师

前言:

在执业过程中,我经常会被客户咨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有些作为夫或妻一方来咨询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债务是否本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有些作为债权人来咨询是否可将夫或妻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实则不然。

除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债务的情形外,一般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总原则在于所负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下文我将相应法律规定结合案例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并附上作为债权人如何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共同还款的维权方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有三个层次,具体如下:

1、第一层: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该债务不以目的为前提;

2、第二层: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一般结合当地日常生活水平、对家庭生活状况的影响等具体因素确定。)

3、第三次:债权人能举证证明为共同债务的(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举例:(1)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

(2)在举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

(3)在举债期间对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但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例:卜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法院,案号2020)沪02民终10880号

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竺某向其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竺某的配偶卜某对竺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节选部分)

一审法院查明:

2019年7月2日,段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竺某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段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的交易附言为:短期一个月借款。2019年8月,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竺某归还借款,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判决:竺某归还段某借款1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该判决现已生效。

卜某与竺某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2月18日,卜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载“致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支)行鉴于贵行与[竺某]先生(下称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期限从[2019.2.18]至[2021.2.18]。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借款人[竺某]先生之[配偶],已完全知悉和了解上述借款合同的内容,愿对上述全部借款债务共同连带与借款人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及责任。”同时,卜某在《查询登记信息授权书》《送达地址确认协议书》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本市广远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于2015年11月25日登记在卜某和竺某二人名下。审理中,段某提供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5日的《房屋装修合同》,以证明竺某与上海西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广远新村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23万元。卜某对《房屋装修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供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邻居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广远新村的房屋于2015年即进行了装修。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起源于段某与卜某的配偶竺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卜某与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段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竺某向段某借款前,竺某对外申请了30万元的金融贷款,而卜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共同归还贷款,该贷款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金融贷款的金额超出了竺某与段某之间的借款金额,根据现有证据,竺某向段某借款以偿还贷款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宜认定系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卜某称其仅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并不清楚其中的内容,但卜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后果有理性的预期,仅以“不清楚”为由抗辩,难以令人信服。现段某对主张之事实已经尽到了作为一个债权人力所能及的、较为合理的举证责任,而卜某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亦无法对自己的签字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卜某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系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卜某与竺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后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卜某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请求调查竺某是否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办理贷款,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于2021年1月7日答复:该客户(竺某)未在我行存在贷款业务。段某对此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排除竺某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实。卜某另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竺某于2019年7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段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向竺某出借钱款,竺某将钱款用于何处,其无从知晓,且仅凭该证明也无法证实竺某有长期赌博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段某就本案借款属于竺某与卜某夫妻共同债务而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卜某二审反证,已不足以支撑段某之主张,而段某二审所提供的两份录音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就卜某的上诉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改判。

案例浅析:

本案中,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之所以分别作出不同判决在于卜某的一份还款确认签字的关键性证据,即《共同还款承诺书》。虽卜某未向债权人段某作出共同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然一审法院将该金融贷款的借款时间、金额结合段某出借款项的情况宜推定,竺某向段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卜某不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也正是因为在二审中,卜某推翻该《共同还款承诺书》的证明内容。

 

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如下情况:夫或妻一方向外借款,后通过“假离婚”、“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各自承担”等方式,变相将一方名下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从而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在起诉夫或妻一方后,虽取得一纸胜诉判决,然终拿不回钱款。

夫或妻一方向您借款时,作为债权人该如何规避上述情形,维护自己权益呢?(划重点)

1、无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向他人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在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共债共签;

2、如果仅是夫或妻一方到场并个人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核实借款目的以及真实用途,并要求夫或妻一方提供相应证据原件供债权人备案,同时在债权凭证上写明借款用途。本文中选取的案例即债权人保留了夫或妻一方借款用途的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也以该证据确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建议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全程进行录音,保留借款相应证据。此情形不仅能规避在夫或妻一方未能及时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亦能在夫妻双方到场,但仅夫或妻一方个人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下相应证据的举证及补强。

4、债权人出借时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同时在备注栏明确款项性质等,因存在有些债权人与夫或妻一方存在多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故若未备注款项性质,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抗辩该款项是债权人归还其借款的情形。

最后的最后,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以下无正文)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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