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摩托返家途中身亡六名共同饮酒者被判担责

2017/08/15 11:33:14 查看159次 来源:杨承波律师

  男子酒后骑摩托返家途中身亡六名共同饮酒者被判担责

  前言: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而且还可能引发性命之忧,酒桌上劝人喝酒致人死亡的也要承担责任。

  案情:

  王某与几名被告人就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事后王某家人将与其一块喝酒的几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王某生前从事农资生意,2016年12月底,他到被告张某村中催要农资款,在张某交付农资款过程中,王某同时联系了其他五位农户一起就餐饮酒,酒宴结束,王某结账。与六被告道别后,王某骑着摩托车上了黄河大坝,不慎撞到公路边的树上,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之后,王某妻子与儿子将六位一起与王某饮酒的农户起诉至法院。

  王某妻子与儿子认为六被告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劝阻,也没有通知原告家人,更没有想办法安全送其回家,致使王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要求六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仍过量饮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王某应对自己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但六被告没有有效劝阻苑某饮酒,又在酒后放任王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认定六被告有一定错过。

  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因王某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本院依法确定,王某过错行为较大,应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负90%的责任,六被告过错行为较轻,对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负10%的责任,共计6万余元,每人承担1万多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均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服判悉诉,并且将赔偿款过付完毕。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的友谊不能仅仅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如果饮酒者出现失去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候,最好照顾到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边。否则,就像案例中的被告一样,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

  哪些人应该对喝酒死亡的的人承担责任?主要看是否有过错。从哪些方面来看存在过错呢?

  第一个,是否劝酒;

  第二个是共同参一人在其中一人醉酒以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帮助或救助。

  结合本案讲:

  六被告没有有效劝阻苑某饮酒,又在酒后放任王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认定六被告有一定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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