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无效的认定

2017/08/24 17:54:23 查看198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婚姻关系无效,是说的自始无效,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感情破裂以后,就不可能起诉离婚,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对于上诉条款,《婚姻法》罗列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详细解释如下:

  (一)重婚的:这里的重婚并不是说两个婚姻关系都无效,只是重婚的那一个婚姻无效,比如A和B结婚,婚后B又和C结婚,B就属于重婚,那么B和C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A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我们经常在电视剧看到的表哥和表妹相爱结婚的,这属于禁止结婚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比如不允许结婚的精神病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如果婚后治愈了,那么无效的情形消失,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婚后没有治愈,那么还是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四)为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22岁,女20岁才可以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一方没有达到婚龄,所缔结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婚姻关系,但如果双方达到了婚龄,原来无效的婚姻的情形消失,不再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结语:

  本来无效婚姻关系不应该存在,但却是比较普遍的,原因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或某些有关系的人利用权利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现象不止在婚姻登记领域,在我们神圣的公务员队伍也是不少见的,比如某领导儿子从出生就是公安民警,上学就是队长大队长,领取工资,产生这种奇葩,而且那么长时间没有被发现的原因,就是权利的任性和不受监督,对于本单位的来说,他们真不知道吗?他们是知道,只不过领导权利太大,不敢说而已。为了最大程度上杜绝无效婚姻,我们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进行实质审查。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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