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中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承租人能分到动迁款吗?

2021/02/17 21:54:19 查看1205次 来源:易泉泉律师

之前本人发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承租人能否分到动迁款》的文章,文章发出之后,有很多朋友对于本人认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承租人还能分得动迁款的观点提出异议,有的认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则不能再享受国家的福利性奖励,有的认为如果外国人还能分动迁款的话会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等等。基于大家的疑问,本文本人将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综合分析我的观点:

1. 一个前提:承租人是已经在物业公司登记在册。不同于公房同住人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二是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三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以上的要求都只针对同住人要满足上述条件,上海市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要求承租人也达到以上的条件。

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是并没有规定强制要求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人还是物业公司登记在册的公房承租人。

2.法律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规定未排除外国人及境外中国公民的承租权。1990年《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该文件现已失效)中规定公房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或者迁居国(境)外,公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租赁关系,但根据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并没有要求物业公司应当与已经搬离上海市或迁居国(境)外的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另《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以上所有文件均未否定外国人的公房租赁权。

3.法理分析:福利分房制度早已于1998年终止,不同于原来公房分配的人身性及福利性,现在公房承租权因其本身具有的可转让等特性让其更切合物权性。

4.案例分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9349号判决书:“虽然陈某1因入美国籍而注销户籍,但相关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未收回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本次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仍以陈某1作为被征收人而与其签订了征收协议,因此陈某1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306号裁定书:“被告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时为中国公民,现因其已加入美国籍,对其是否仍具有承租人资格,应先由公房管理部门(出租人)予以认定。现原告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系争房屋承租人资格,不符规定。”

综上,对于加入外国国籍的公房承租人,并不能简单地以其已经不属于中国公民而否认其在动迁时的利益。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承租人可以分得征收利益,但是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角度看,本人更倾向于认为外国人作为房屋承租人时能够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能出具明确规定最好,以便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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