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民法总则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2017/10/09 18:12:48 查看223次 来源:陈磊律师



  x引言:

  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其影响是深远的,因为可能在未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都会存在,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汇集了众多法学专家的思想,属于还有一些瑕疵,但并不影响其地位。那么在新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婚姻关系有何新的规定呢?

  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总则》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结语: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话真是总结的非常好,看到了如此多的婚姻纠纷,真的完全明白了婚姻的不易,随着离婚率的节节攀升,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当然如果真的感情破裂,完全没有挽回的可能了,那么离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如果只是因为彼此父母的原因,或者其他家庭小矛盾,而分道扬镳,那真是太可惜了,相互体谅,相互忠实,希望婚姻关系可以回归正轨。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接下来的时候我将会对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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