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彩礼问题

2021/03/16 11:52:03 查看128次 来源:饶浪环律师

提到结婚,大家谈论最多的大概就是彩礼问题。尤其是北方,两个家庭谈到彩礼问题那不亚于一场商业谈判,很大程度上能决定婚姻的成败。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倡导年轻人要自由恋爱,淡化彩礼观念,就连民法典第1024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暗戳戳指向彩礼问题。但尽管这样,彩礼的势头也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本来就面临男多女少的困境,很多女孩就被明码标价,将索要过来的彩礼留给儿子娶老婆。

 

索要彩礼的习俗,在短期内要想得到根本解决,基本是不可能了。之前还有人说,国家已经出台法律规定结婚不能收取彩礼,其实不要说法律至今还不敢明文规定收取彩礼违法,即使是有这样的规定,也难保在现实中根本执行不了。

 

一方面是这种习俗已经历时太久,深入人心,从古时候起就有结婚“六礼”:”一纳采、二问名、三纳吉、四纳征、五请期、六迎亲“,现在讲究自由恋爱,自然程序省了很多,但是” 纳征“这一条却贯穿始终。

 

其实彩礼的真正目的不应该是作为“价值交换”,因为人肯定是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彩礼的目的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新婚夫妻的资助,同时女方父母也会根据情况出一部分财产作为女方的“嫁妆“,同样也是给新成立的小家庭一定程度上的帮助。

 

而确实有些地方的彩礼就完全变了味道。在很多咨询中,就能碰到不少女性咨询说,因为相亲定亲阶段女方父母收了男方不少礼物和钱财,然后最后两人又没谈成,男方要求要求女方返还财产。但是女方父母坚持认为自己的女儿已经被男方占有过,不同意退还,甚至有女性为男方打过胎,最后没结婚成功,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等等情况。

 

那么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很多收了彩礼或者其他贵重礼物以后,确定恋爱关系,又不打算结婚了,男方要求退回金钱和礼品,女方这边就觉得亏了,被男方白白“占了便宜”。

 

但现实就是这样,你在一起时间再久,只要没登记结婚,法律就只能认定为是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男方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也会支持的。

 

但如果女方跟男方同居时间很长,或者有怀孕流产等情况,或者男方有过错,可以适当考虑返还部分。但是总体来说,只要没结婚,女方势必就是“很亏”的。所以,两个人能否在一起,还是要看是否合适,不要被高价的彩礼所吸引,只要没结婚,男方都可以主张要回的,要小心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男人套路。

 

第二种情况,多存在于女方对男方没有任何感情,拒绝同男方过夫妻生活的情况。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有名无实,女方甚至在婚后就玩失踪之类的,也存在骗婚的可能。那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可以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要求返还彩礼的,构成“诈骗“罪的,还可以报警处理。毕竟对于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肯定要给予适度保护,从而也打击一些骗婚或者借婚姻骗取钱财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这条是保护一些为结婚和彩礼高度负债的弱势人群。我们可以想象,越是贫穷的家庭,男性越是缺少资源,为了获得资源,这类人不得不通过举债的办法筹集到资金“买“老婆,而一旦建立家庭的目标完成不了,剩下的就只有债务,那么对于这类人肯定是致命打击。所以碰到这类情况,法律可以突破前面一两条的限制,给予这类人特别的照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退回全部或者一部分彩礼。

 

当然在退彩礼的问题上,肯定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到底是全退、部分退还是不退,法官都会根据是否结婚,是否生育、是否流产、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彩礼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总之,我们的法律肯定是不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都是应该摒除的,只是鉴于历史原因、社会环境以及大众的认知水平,还不能用强制手段一刀切。

 

其实笔者上面也提到过,彩礼嫁妆的真正意义应该是双方父母对子女的馈赠与祝福。新建立的小家庭基础脆弱,在前期需要两个大家庭的支持,这部分钱财应该算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小夫妻共同经营所用,而不应该作为“卖女儿“的对价。法律很明显打击的是借婚姻索要钱财的违法行为,以及背后因为钱财问题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径,而并不禁止双方家庭对子女的赠与。

 

同时从另外一个层面也可以看到,通过索要高价彩礼价值交换过来的婚姻,男方家庭往往从内心深处把女方当成商品或者男方自己的附属品,从内心深处就不会把女性当成一个正常平等的人去尊重,这就是买卖婚姻容易引发的社会悲剧。

 

而法律既然规定婚姻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对双方父母都有平等的赡养权利,就不要总想着把女人当商品一样一次性“卖“出去,毕竟女人在婚姻上的平等地位、家庭幸福以及给父母平等的赡养权利,比那点彩礼钱,来得有意义得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