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闹事被打,打人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1/03/21 17:16:10 查看496次 来源:李晓凡律师

    案情简介:张三饮酒后到某商场,保安发现其在电梯里踹电梯、猛按按钮,遂劝其出来。张三出电梯后,坐在电梯口的椅子上,保安站在不远处,双方没有任何交流。张三开始对保安骂骂咧咧,保安没理他,见状张三走过去对保安出手就是一拳,连续几拳都被保安躲开。保安也还手一拳,将张三打倒,张三因醉酒没站稳,撞在台阶上。后保安报警,警察到来后,张三依然骂骂咧咧,费事好久,警察和保安合力才把张三送上救护车。张三从医院离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等费用数十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以其醉酒无法控制行为为由上诉。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张三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即使饮酒、醉酒,也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本案中,张三醉酒踹电梯的行为,已经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产生威胁,保安发现后,基于工作职责,将其劝出。保安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当。张三出电梯后,又对保安辱骂、动手殴打,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保安的合法权利,保安出于正当防卫,对张三的行为予以还击。注意:保安仅还手一拳,没有连续击打。保安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张三因醉酒踉跄撞在台阶上,不是保安能够控制和预见的,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不应当由保安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谁伤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案例。这几年该趋势逐渐被扭转,郑州电梯劝烟案、佛山大蕉案、广州杨梅案,法院均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请求,这对扭转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传播亲邻守望互助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引导人们的行为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本案也是如此,法院没有“和稀泥”,让法律的归法律,不该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绝不判令当事人承担。

   为法院的坚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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