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出口退(免)税”是否可申请税务听证

2021/04/02 17:59:57 查看51675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停止出口退(免)税”是否可申请税务听证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本团队赵万利律师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在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持续推出原创文章,传递理念,防控风险,敬请关注,誉格作品。

阅读提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般适用范围是对“数额较大罚款(公民2000元,法人1万元)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的案件”,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那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呢?

判例解读

易菲特公司系具有进出口业务资质的外贸企业。2015年12月起通过中间人钱涛与远祥公司以名为自营出口实为代理业务的方式,约定由易菲特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每出口一美元货物易菲特公司收取人民币5分佣金。外商由钱涛联系,并指定货物代理,易菲特公司未与远祥公司进行实质性接触。出口收汇后易菲特公司扣除佣金连同垫付的应退税款打入远祥公司账户2017年1月16日,原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理意见书》,建议向易菲特公司追缴骗取的退税款6,627,076.60元,不予退税2,546,321.82元,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局观点:2017年2月21日,原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并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送达该文书时,执法人员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同年2月23日,原告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听证申请,执法人员表示其已陈述申辩不必再行听证。同年3月9日,原市国税稽查局作出27号税务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国税发32号文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停止为原告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并告知原告复议机关为省国税局

法院观点:行政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虽然没有明确将“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列入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但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对于易菲特公司这样的外贸企业来说,停止其申报出口退(免)税资格两年无疑将会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易菲特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原市国税稽查局在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并未告知易菲特公司听证权利,而是在进行处罚前告知时才口头告知,且在易菲特公司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后,原市国税稽查局并未组织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律师解读:

本案中易菲特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将实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包装成自营出口业务进而获取出口退税款,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但,税务机关在本案中忽视了行政处罚程序细节问题,仅口头告知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且未组织听证会。另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稽查局应当执行,听证程序亦应当在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之前进行。否则即违反法定程序。

实务建议
实务中相对人一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例如,是否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超期送达;对处罚依据合法性提出异议;行政机关职权是否超出法定范围、重大案件处理决议是否经过审委会集体讨论等等。

法条链接
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听证材料。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05行终101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