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警惕灵活用工的涉税风险

2021/04/02 18:05:07 查看388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如何警惕灵活用工的涉税风险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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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灵活用工存在两大法律风险第一,“穿透”劳务关系或业务外包关系,往往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平台用户之间存在非真实、合法的业务关系,其开票行为也受制于税法的影响(本文章仅对第二问题进行阐述)

政策解读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律师解读

通过政策解读可知,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后,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比较高的。对于用工单位由于劳动者不愿意提供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面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因此,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灵活用工的核心点就是用工平台与多地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的协议并申请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劳动者(例如网红主播、电商、骑手、导游)以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税负是非常低的,通常月收入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征,个税税负只有1.5%左右。但由于灵活用工平台管理不严,缺乏政府监管等,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发生,从2020年9月各省税务局也相继取消平台的代征资格。

综上所述,灵活用工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可用工平台不具备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的能力及税收优惠地区资源的情况下往往在未行“灵活用工”之实而行“灵活用工”之名,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所转包业务为非真实及合法其开票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另外,用工平台往往沦为结算平台,通过平台进行拆分劳动者的工资,还涉嫌偷逃税款等相关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本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回复中,明确了对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问题》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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