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可否采取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送达呢

2021/04/02 18:04:06 查看261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税务局可否采取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送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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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专设了“文书送达” 税务局对税务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关系到纳税人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胜诉权等多项利益,是执法程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相对人的知情权无法有效保障。如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罚决定书》等,仅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是否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呢?

判例解读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3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秀笏税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认定被执行人年度纳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498321.64元(不含滞纳金),在自己税务服务大厅内进行公告送达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对被执行人的各种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故该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税务机关在自己税务服务大厅公告送达的合法性,但裁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并不是关于公告送达形式的规范,而是一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见,在没有直接法律渊源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根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为原则判断公告送达形式是否合法。

本案中税务机关仅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受众范围过于狭窄,相对人的知情权无法保障,因此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裁定结果。

实务建议

1. 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而非实际送达,容易引起争议,实践中送达机关通常持慎重态度使用公告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时,采用公告送达作为最后手段。

2. 何种发布信息的方式可以称之为“公告”? 在发行量较小的纸质媒体公告或仅仅在税务机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这样“公告” 概率覆盖受送达人所在人群也存在送达无效的风险。

3. 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以哪一日作为“公告之日”?采用刊登于纸质媒体或在税务机关、政府网站公告的,可以确定以发布之日作为公告之日,采用在公众场所张贴方式的公告送达如何确定发布之日?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闽0305行审5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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