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 18:00:41 查看617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税务局对社会保险费享有征缴职权,是否有核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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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行政法规授权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权。但实务操作中,社保经办部门对员工欠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工作,先进行调查、核定后,提请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欠补的社保费。那么,如果社保经办部门对欠补的社保费用迟迟不进行核实,税务局是否可自行核定,并征缴社会保费用呢?
判例解读
退休员工郭某曾向税务局投诉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2014年11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在1993年-2009年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因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征缴社保费用职责,造成退休员工郭某现已61岁,不能办理退休。
税务局答复广汽日野(沈阳)公司需要先到社保经办部门取得“补缴核定表”,再到我局凭“补缴核定表”申报交费,现社保经办机构撤销了核定表,致使税务局无法核定退休员工郭某的社会保险数额,导致税务局无法作出后续的征缴行为,因此。我局积极履行职责,但其责任不归我局承担。
法院观点: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七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据此,税务局具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法定职权。另外,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故税务机关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接收举报,并进行核实、调查权利。本案中税务局再对“核定表”无法履行后,未对退休员工郭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因此,税务局对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给退休员工郭某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需要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务操作中,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社保费欠费票据填开处理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凡是申请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单位(个人),首先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补缴欠费核定,由社保经办部门填制《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企业(个人)凭《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再到地税部门申报补缴欠费”。行政规章与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衔接是比较常见的,很容易导致行政部门形成扯皮关系,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为了便于多各行政主体进行社保欠费的调查权利,法院考虑减轻相对人义务,即要求税务机关履行社会保险征缴,并认为税务机关有调查核实权利,可以调查结果有权进行有效征缴,已达到证收社会保险费之立法目的。
实务建议
1. (2019)辽01行终547号中,沈阳中院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作出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应当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 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也就说只要有社会保险登记,地方税收机关才有征收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征收社会保险包括责令没有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企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并依据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
3.税务部门对经核查,存在企业未缴、欠缴问题,依法采取法定方式催缴,直至企业履行,如操作上必须由社保中心出具核定表,可发函协助办理。对不存在未缴、欠缴问题,应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辽0192行初1036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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