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能够成为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2021/04/25 17:27:57 查看3703次 来源:乔治律师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较之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一般立案标准较高,同时认定单位犯罪,作为非单位主管人员与负责人可能存在脱罪的可能。因此,在司法实践,很多辩护律师在只要碰到有公司的场合,便直接援引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企图通过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从而降低当事人的罪责。

实际上,我们国家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结合单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不仅要求,客观上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单位获取利益。单位犯罪的核心点在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即,刑法规定该罪名的主体包含单位的,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依据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未提及单位的情况下,作为辩护人直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77号判决书中,虽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但是法院直接以“周成兵、窦强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而成立重庆斯多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多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以二人为组织、领导者的诈骗犯罪集团,故本案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并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而且,结合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进行了权威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刑法分则未规定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前提下,不能妄图通过认定单位犯罪,从而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与其在“单位犯罪”寻找突破点,倒不如通过论证当事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论证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的直接。

当然,如果辩护律师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想通过“单位犯罪”从而降低当事人被判处的刑罚,但也一定要注意论证顺序。即,在为诈骗犯罪辩护过程中,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专业的文书以及证据,变更案件罪名,将诈骗罪(刑法266条)变更为特殊诈骗罪(例如金融诈骗或者合同诈骗),从而抬高起刑点。在变更罪名的基础上,在对案件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论述。

切忌在为变更罪名的前提,直接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论述。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辩护人业务能力有问题是小,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可就麻烦了。

【关键词】刑事辩护;金融证券犯罪辩护;诈骗犯罪辩护;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乔治;证券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IPO;PE;欺诈发行证券;P2P平台;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研究;成功辩护;成功取保;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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