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车辆转让后原承包人与挂靠公司的关系

2017/11/20 13:24:15 查看410次 来源:董梦佳律师



由于法律规定出租车/客运车等驾驶员若想上路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而经营权大多在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享有经营权,但必须接受行业组织管理。然而,这些公司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界也非常混乱,故这些公司往往更多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来规避风险。

为此,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试图争取慢慢逐步实现公司化、规范化,国务院立法也明确了出租车企业同司机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究竟这些企业同驾驶员签订的承包协议性质上如何认定呢?承包经营的车辆如果转让的话是单纯属于车辆买卖还是转让承包经营权呢?

【法律依据】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案例背景】

某公司国企改制更名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并买断了老员工的工龄,管理层为安抚老员工,规定凡公司改制前的员工均可享受客运车承包经营权,公司承诺同员工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合同,若员工转让承包经营权,公司将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为此,A在改制时同该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社保由公司缴纳,不另行支付工资,随后A缴纳了首期承包管理费和保证金,并办理了相应的资质和服务卡。但合同履行到2年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驾驶,在公司的同意下,便将车辆实际交由B经营,作为该车的又一驾驶员,并为其办理了服务卡。后车辆更新,A自行购买了车辆同公司续签了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为5年,B依旧为该车的实际驾驶员,后A与B签订协议,约定B向A支付一定款项后A将车辆交由B处置,服务卡返还给公司。至5年期限届满前,在公司和A的协助下共同至相应机关为B办理了登记并取得了资质,同时公司重新同B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为3年,B按更新要求重置了车辆并支付了首期承包费和保证金。

A在得知公司与B重签了承包经营合同后,提出其并未转让承包经营权,仅是将5年期承包对应的车辆卖给了B,主张认定B同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公司庭审中提出,员工转让承包经营权需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总经理同意,而公司至今未收过员工的书面申请,但提出公司与B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有效的,B享有该车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最大的困境是公司同B签订协议是否侵犯了A的承包经营权?

【律师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A与B之间只是单纯的客运车买卖,承包经营权并未转让。且B并非公司员工,不满足承包条件,即使认定公司同B的合同有效,但公司仍侵犯了A的承包经营权,应由A向公司提起承包经营纠纷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B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但公司不构成对A承包经营权的侵犯。至于在A承包经营期内公司与B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并不影响A与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权,A依旧可以根据公司认可给予的长期承包经营承诺,重新购置车辆进行挂靠或者向公司租车挂靠,若至此公司仍不予办理承包手续,A可以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取回承包经营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公司之所以与B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因公司是车辆承包的经营者,其有权决定承包对象,无论是否满足公司内部要求。且B提供了需要挂靠的车辆,也在相关部门做了手续变更,根据交通部门规定的一车一权要求可知,公司若同意驾驶员挂靠,必须重新就所登记车辆与B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此,公司给予B承包经营权是合法有效的,未侵犯A的权利。

2、公司自始至终未否认A享有承包经营权,但A并未至公司处办理相应挂靠手续,即提供车辆或租车。

3、无锡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期使用的意见》(2011)规定“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延期使用。…使用已满5年的,其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退出客运出租经营市场后,按照新投入的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确定经营权延期使用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也即,承包经营权也至多5年一签,且每期对应的承包车辆也是随协议的续签而需重新购置。

故本案中若A另行提供了车辆,公司未与之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建议A可以提起劳动合同确认与公司的关系,从而取回承包经营权。

【律师结语】

造成挂靠车辆运营者与挂靠企业关系混乱,法律关系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

1、目前很多挂靠企业采取的都是向驾驶员收管理费后由驾驶员自负盈亏,且管理费标准不一,故造成很多企业借此认为因其与挂靠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逃避为其支付社保待遇,同时,挂靠企业也无需向驾驶员支付工资,故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2、即使驾驶员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往往同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负盈亏,公司不另行支付工资。故即便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未到期,也很难通过劳动合同来确认损失,因为无法估计驾驶员的工资且若驾驶员不愿提供车辆亦不愿承包车辆,也难以调整驾驶员岗位。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应规范,明确驾驶员和挂靠企业的关系,以及驾驶员工资的计算方式,保护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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