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精神病史,妻子可否起诉撤销婚姻?

2021/06/08 14:08:27 查看1252次 来源:吴宗涛律师

        丈夫隐瞒精神病史,妻子可否起诉撤销婚姻?

甲乙是大龄青年,碍于家庭压力,经朋友介绍相识,短短两个月双方便决定闪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算融洽,后甲因突然发病被其父亲送往某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此时乙询问医生才知道甲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案记录中显示甲家族中其姑姑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

在此情况下,乙可否以甲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剩余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甲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甲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乙的知情权,乙可以甲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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