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跳楼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赔100余万,法院判驳回!

2021/08/23 19:19:56 查看144次 来源:吴宗涛律师


南京律师吴宗涛,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深入法律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研究,结合各行业社会经验解决实际繁杂纠纷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刑事、民商事领域,常年担任私人律师。职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原配千里寻夫,却找到“小三”,对方跳楼身亡死者父母将原配诉至法院,称是她的辱骂刺激了他们的女儿。少女之死,谁之过?法院查明真相后,判决驳回!

甲乙夫妻十余载,育有一子,但甲一次外出出差后,改变了原本和睦美好的生活。甲认识了年轻貌美的丙,数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乙发现该段婚外恋后与甲沟通,希望其浪子回头,但甲“叛逆”逃避,隔月便和丙在另一城市租房,开启了同居生活。为挽救婚姻,乙和婆婆一起前往另一城市苦苦寻觅,几经周折找到甲同居之处,见到了丙,但没有见到甲。乙丙产生争执,后丙跳楼身亡。丙的父母认为是乙紧追不舍的辱骂和言语刺激压迫了丙最后一道心理防线,是导致其跳楼身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一纸判决:原配不用赔,丈夫该谴责!

法院认为,丙事发时已满18周岁,对其跳楼轻生的行为与后果理应有明确的认知。且根据派出所对现场多人的询问,亦无法反映出乙有辱骂行为。丙系自己主动一个人跑到出租房八楼进行跳楼,期间乙与其并无肢体冲突,虽然,乙曾说过“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等话语,但是该话语并不具有明显的刺激性,不足以导致丙发生跳楼行为。丙明知甲有配偶,而多次与其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乙从外地赶赴寻夫,与丙发生言语冲突,只要没有超出一定界限,亦属情理可原。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他人非法同居,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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