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账,要不要还?

2021/07/13 14:01:20 查看154次 来源:吴宗涛律师


恋爱时你侬我侬,送花送金;分手后情义不在,对簿公堂,问: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认定为赠予,判决归还!

甲乙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乙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10万元转入甲的银行卡中。后双方感情变淡,乙提出分手,并要求甲还钱。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对于1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双方产生分歧。

乙认为这10万元是借款。理由是恋爱期间,甲以其经营的汽修店急需进货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10万元汇入甲账户,甲在收到借款后承诺在1个月内归还。并提交2020年5月双方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乙要求甲挣钱后将10万元尽快归还,甲表示知道了;乙进一步追问大概归还的时间,甲表示现在没钱。

甲则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理由是双方相识后,乙一直疯狂追求甲,在得知甲做生意且负债的情况下,乙主动提出可以帮助甲偿还欠款,后乙主动转账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虽然乙有汇款的事实,但该款项的性质系为了讨好和得到甲,实际应为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要回钱款。甲乙之间并无任何生意往来,也没有借贷合意证据,不构成借贷关系。甲虽然在录音中表示知道了,但这只是模糊的回答,仅仅表示知道乙想要回钱款,并非答应归还钱款。

甲主张案涉钱款为赠与,但未提供乙明确表示赠与钱款的证据。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乙多次表示基于双方今后能共同生活考虑,愿意出资给被告还债或做生意。因此,案涉钱款实际系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基于感情考虑,原告对被告给予资金周转方面的经济帮助。在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的前提下,甲继续占用案涉钱款、取得相关利益,缺乏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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