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非法经营香烟五十余万 成功辩护获缓刑

2021/06/14 14:18:02 查看15293次 来源:王菲律师

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介入,五天后取保候审,到2018年9月21日宣判,一年半的时间,他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被收监。

 

非法经营香烟五十余万元,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公诉机关未认定自首情节,更无其他减轻量刑情节。

 

他担心,我们更担心。

 

第一次会见时得知,他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他持有的两个他人的许可证,一个是租用,一个是借用。

 

对于租用、借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各地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外地确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例,但不幸的是,上海一律按照非法经营认定。

 

我们还是向公诉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人表示,她知道实务中各地的分歧,但是如果这个案子不起诉,那么之前上百起类似案件不都成了错案?而且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正常应该决定逮捕,立即收监。

 

当务之急,就是把刑期控制在三年以下,他才能不被收监,为将来适用缓刑打下基础。

 

犯罪金额?

 

估价意见显示,现场查获香烟价值58万余元,按照这个金额,法定刑肯定是五年以上。

 

我们提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无法查清涉案货品进价的情况下才应当参考市场价值,并提交他的银行卡流水证明进价仅为二十余万元。

 

公诉人表示,银行卡流水未能显示不同品牌卷烟的价格,也无法与查扣的香烟一一对应,本案属于典型的无法查清进价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参考市场价值即五十余万元认定。

 

自首?

 

他是被同行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后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

 

我们提出符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是公诉人坚持认为这种情况只能按照坦白认定。

 

我们不能冒险。

 

自首不成,那就想办法立功吧。

 

我们向他分析利弊,他决定举报同行。

 

说到底,人的本性都是利己的。这一点,在看守所里和在医院一样常见。

 

几日后,他拿来了报案回执,公诉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收监,但是能不能认定立功,还要看他的举报线索是否被查实、被举报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被刑事拘留,我们悬着的心总算是放下来了。

 

可是一个月后,被举报人未被批准逮捕,虽然我们认为立功只要求提供的犯罪线索被查实,未被逮捕不代表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影响立功的认定,但是公诉人的意见再次和我们相左,他再次面临被收监的境地。

 

既然犯罪金额、自首、立功都说服不了公诉人,那只能从犯罪是否既遂来下功夫了。

 

现场查获的价值五十余万元的香烟,均未售出,是不是属于未遂?虽然实务中非法经营烟草未出售没有按照未遂处理的先例,但就现在的情况,没有其他能够起到实质效果的辩护意见了。

 

经与公诉人的几轮沟通,公诉人采纳了未遂的辩护意见,我们再次悬起的心又能放下一截了。

 

2017年10月24日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他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各类品牌卷烟,总价值5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经庭前与法官沟通,我们放弃了一开始认为租用、借用许可证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无罪辩护观点,而是作为罪轻的一个情节,同时提出来犯罪金额、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

 

庭审后长达近一年迟迟未宣判。

 

想着与公诉机关已经达成未遂的一致意见,判缓应当不成问题。可是,法官并不赞同,非法经营表现为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多种形式,何来未销售就是未遂一说?


提出诸多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官仅采纳了自首一点。

 

不过,这一点就够了,长达一年半的拉锯战,最终还是以判三缓四的结果告终。

 

任何阶段,任何一个辩点都不能错过。

 

毕竟,那些未被法官采纳的辩点,说服了公诉人;那些未被公诉人采纳的辩点,说服了法官。

 

高达五十余万的犯罪金额,长达一年半的诉讼流程,实际被羁押只有五天。

 

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固然漫长,可是和失去自由相比,又算得了什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