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二审改判,说难也不难

2021/06/14 14:20:05 查看1060次 来源:王菲律师

月黑风高夜。

 

厂区机器的轰鸣声逐渐远去,大路上熹微的灯光逐渐清晰。第三次,少了前两次的紧张、自责与不安,多了一分从容与淡定。

 

他是厂里的技术工,家里算不上大富大贵,但也衣食无忧。不过,人的贪念,总是如此。第一次,在一个年长的操作工的撺掇下,他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天夜班的时候,和操作工一起将20多公斤产品原材料偷运出公司卖给他人,获利三万余元。

 

短短一个月内,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方式,这已经是第三次了。

 

前两次,都是操作工带着他一起到约定地点,把货卖给下家。这一次,是他一个人,早早来到约定地点,下家还没有到。

 

四下无人,万籁俱寂。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下家迟迟没有到,他突然有了一种不详的预感。

 

他点燃一支烟。

 

干完这次就收手,提心吊胆的,晚上睡觉听到警车都会吓醒,不是人过的日子……

 

正想着,有人从背后拍了他肩膀一下,“兄弟,久等了,钱收好。”

 

又一次轻松拿到钱的他,完全忘却了等待时的焦灼懊悔,之后,又有了第四次,第五次……

 

“我不想上诉了,他们都说上诉没用,还会影响减刑。”

 

这是他跟我说的第一句话,当然了,是在铁栏杆的另一侧。

 

“东西是我偷的,卖的钱也被我花了,是我咎由自取。再说了,六年比我想象的要好。早晚要去监狱的,让我早点去吧。”

 

“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或者改判的可能很小,今天这一趟我就不来了。你负责相信我,我负责为你辩护。”

 

“事实在这摆着,还有什么可辩护的。法院已经给我认定了坦白,该退的钱我也都退了,这个结果,我知足了。”

 

“你知道你犯的是什么罪吗?”

 

“盗窃,就是偷东西呗。”

 

“是偷东西,但偷东西不都是盗窃。”

 

“都偷东西了还不是盗窃?”

 

“你是车间的技术工,你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对钣金材料进行冲孔、弯曲、拉伸、翻边等,就是给材料冷冲压,使材料成型。”

 

“你们偷走的材料就是你所加工的材料?”

 

“那哪能啊,车间里放的材料数量有限,一下子偷走那么多也太明显了,是从仓库偷的原材料。”

 

“你们厂有保安吗?仓库有保管员吗?”

 

“有。”

 

“你们是在夜班期间偷的,当时保安和保管员呢?”

 

“他们白天上班,晚上不上班。”

 

“也就是说,你们趁上夜班的时候,保安和保管员不在,才偷的?”

 

“对。”

 

起草上诉状,再次会见让他签字,提起上诉。

 

二审的辩点,只有一个,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更确切地说,到底是利用工作便利还是职务便利?

 

如果本案发生在白天,看管原材料的职责在保安、仓库保管员,被告人作为技术工,对于原材料并无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熟悉周边环境,对于非法占有原材料形成了便利,那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则理所当然。

 

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他选择夜间上班时作案,因此时车间无专职保管员和保安,原材料的使用、临时管护职责由负责加工的员工承担,换言之,此时他对于原材料临时负有管理与支配的权限,这时他窃取自己使用、临时看护的原材料,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审认定为盗窃罪则不当。

 

两个月后,二审法院改判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我未再去见他。当我写下这篇文时,他可能已经被送往监狱服刑。

 

这一次勉为其难的上诉,要比他所期待的减刑,更有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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