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21/07/20 07:18:48 查看257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邱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邱某接受章某乙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后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明知在押的章某乙(现已判决)所购美金系兜售给路人的前提下,仍向其转达家属要章某乙向警方提供虚假供述的方案及细节,章某乙在被告人邱某多次会见及劝说下,最终同意改变供述,并于2015年11月3日向警方做出了将美金卖给陈某(另案处理)公司的虚假供述。被告人邱某将章某乙的虚假口供记录下来,并将内容告知章某乙的老婆张某(另案处理),由张某于2015年11月7日通知陈某按照被告人邱某记录的内容,向义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提供虚假证言,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后被发现并予以立案处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在立案侦查阶段,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求游说下,利用其律师身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由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该证人证言及嫌疑人口供的改变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干扰,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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