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挺、胡某等污染环境罪

2021/07/21 22:53:33 查看153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张某挺、胡某等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挺胡某陈某祥在昆山市张浦镇岳浦路129号由张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昆山市张浦镇挚信工模咬花厂内任生产组长,在无环评资质、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模具生产加工,并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违规排放至厂区外部窨井。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对挚信厂厂区内水样检测,在该厂区排水管内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4m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1.0mg/L的二类标准42倍);下水道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63.1mg/L(为二类标准的63倍);废液贮存池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8mg/L(为二类标准的42倍);东南角窨井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20.4mg/L(为二类标准的20倍);厂区内门口窨井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3mg/L(为二类标准的42倍);在该厂区房间2贮存口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13×104ug/L(即11.3m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0.05mg/L标准的226倍;废液贮存池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2.06×104ug/L(即2.06mg/L),为国家排放标准的41倍,上述废液贮存池中设置有气泵,房间2贮存口有洞口,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另在该厂区内下水道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3.2ug/L(即0.0132mg/L),在车间1工作台绿色瓢内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62×104ug/L(即16.2mg/L)。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挺胡某陈某祥被环保执法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挺胡某陈某祥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陈某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禁止被告人张某挺、胡某、陈某祥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挺、胡某、陈某祥非法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铜、汞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在张某经营的昆山市张浦镇挚信工模咬花厂内任生产组长并生产过程中排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考虑,结合其认罪态度及签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情况,对三被告人均宣告缓刑。各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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