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摔狗事件”浅谈人肉搜索下的人格权保护

2018/01/24 18:28:31 查看929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成都摔狗事件”最近才慢慢淡出了广大网民的视线。对于事情的来龙去脉想必大家已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有所耳闻,在此不再赘述。笔者今天仅就人肉搜索下人格权的保护发表几点浅陋的看法。

  事件本来系一般的宠物狗丢失, 2017年12月24日,当事人吴某的柯基狗在小区内走丢,被小区两男子送到何某家里。吴某联系上何某后多次索要让其归还,何某再三推脱,先以自己女儿喜欢要求吴某重新买一只,接着又让吴某买一只来换,吴某最后同意愿意买10000元以下的狗来换时,何某又反悔而拒绝返还。后来吴某带着一群人和警察到何某家要求返还时,柯基狗死在了何某家楼下,旁边还有一条用床单、秋裤、绳子接成又被扯断的长绳。吴某在网上发帖曝光了事情前因后果后。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凭着之前曝光的聊天记录,揪着柯基狗死了这个点,认为狗就是何某摔死的,何某成为众矢之的,连身份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老公、同事、女儿都被网友人肉了出来。吴某微博底下有近30万条评论在骂何某,近9万条谩骂短信发送到何某的手机,还有网友给何某寄蟑螂,PS何某的死人照片,送葬礼才用的冥花,在何某家门口喷漆写各种辱骂的话等。后来何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察来时,我赌气,不想被那群人逼着交出狗,我想用十几米的绳子接好,把它从窗户悄悄放了,我没想到,绳子突然断了。”何某表示其并不是想摔死柯基狗并向吴某公开道歉。

  从整个事件的始末来看,吴某是受害者,但何某又何尝不是呢?何某的伤害来自网友的网络暴力,何某是有严重过错,但众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后获得了何某的隐私,并通过网络等途径对何某进行辱骂。上述行为已侵犯了何某的人格权。所以我们说人肉搜索就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事物越来越深远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人肉搜索一方面维护了网民言语自由的权利,更好的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又极易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那么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从民法保护方面谈几点浅陋的看法:

  一、网络信息安全十分重要,尤其是网络隐私安全将成为必然发展趋势。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实施。虽然《决定》仅笼统提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任”,但这点明确了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可以作为一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属性。且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也体现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首先就得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网上身份、健康状况、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第二,个人银行信用状况和财产状况,即个人的信用卡、上网卡、网上交易情况等;第三,网上空间,个人网上空间如个人博客、微博、校内网、网络硬盘、记事本等;第四,个人网络活动,即IP地址、浏览内容等。可以将其概括表述为:个人在网络中享有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不被非法侵犯、收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等权利。

  二、规范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行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肉搜索”作出较为确切的界定,使得公民明白自己的网络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网络侵权,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助于网民们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合理地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助于受害者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帮助其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救济。

  三、明确人肉搜索的归责机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若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使得他人民事权益遭到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该信息或断开链接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该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则需要对该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的规定可以说基本上体现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限度。

  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出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找直接侵权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因此,在案情需要的时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披露侵权人信息和协助调查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直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的信息去查找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进而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四、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当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遭到侵害时,本文主张应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如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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