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要钱算诈骗吗?别被你身边的甜蜜陷阱骗了!

2018/02/10 09:20:26 查看193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恋爱期间要钱算诈骗吗?别被你身边的甜蜜陷阱骗了!

  近期,有很多小伙伴在网上咨询恋爱期对方频频管自己要钱算不算诈骗?这种的可真不一定,不过网上这类打感情牌的骗子真的很多,有的甚至成立公司引诱诈骗高薪人士作案。如果你同样有着一位轻而易举就“飘”来的“女朋友”or“男朋友”,并且还经常管你要钱,就一定要多长点心,谨防被骗。

  恋爱名义 诈骗100多万

  王某是一名事业有成的中年男性,收入丰厚,也已成婚,平时因为工作业务的事情,经常需要在外陪客户吃饭,一次到临平出差,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了隔壁的漂亮女子,两人随后便发生了关系,成为所谓的男女朋友。后来,王某每次到临平出差都会跟那名女子见面,几个月后,该女子便称自己怀孕,只要王某拿出10万,自己就去把孩子做掉不会影响王某的家庭,考虑到自己的情况,王某立马给该女子汇款十万,该女子可能觉得得钱容易,后来几次三番的找由头向王某要钱,前前后后一共骗了王某100多万。

  如果你觉得出来骗的都是女子,那么你就错了,也有男骗子专门瞄准高薪女性作案的。

  海归男以恋爱为名诈骗五百余万 一审获刑12年

  阮某毕业于上海某名牌大学,还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拿到研究生文凭,毕业后,阮某就职于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在沪的分公司,并任中层管理职务,月收入在2至3万元不等,但是阮某沾染了网络赌博,并且不切实际的追求奢侈生活,尽管收入不菲但还是渐渐地入不敷出了。为了快速来钱,如安某打起了女孩子的注意,在婚恋网上注册账号,一年内以恋爱名义骗取了8名年轻女性的钱财547万余元,案发被捕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阮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如果你还觉得这种诈骗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个体,那你就out了,小编告诉你,还有专门成立婚恋公司进行诈骗的!

  成立婚恋公司自建婚恋网站诈骗

  2013年12月2日,靳某看到婚恋网有利可图,便出资,与王某共同成立合肥长相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婚恋网站。为了借用婚恋网站骗取钱财,长相守公司聘请徐某等人,相继共同开发了“久爱网”和“爱征婚网”,并招聘多名售前人员,以所谓的“红娘”名义与网站新注册的会员联系,谎称网站内有异性会员会对其关注并有交往意向,根据对方需求向对方推荐网站虚拟会员,以骗取对方信任、刺激其缴纳会费升级为“高级会员”“钻石会员”“至尊会员”。该会员按收费标准和服务期限级别不等,最低是3个月2599元,最高是6个月6999元。案发后据统计,长相守公司共骗取全国各地60余名被害人缴纳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2万余元,所得款项均由靳某、王某占有、支配。最终,法院判决靳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均被判缓刑。

  此类诈骗,生活中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生活中,此类诈骗比较常见的有三类,一类是引诱购买高档礼物,一类是利用恋爱关系编造各种由头要钱,还有一类就是恋爱一段时间就诱使你投资各种理财产品。

  1、引诱购买高档礼品

  交往前期,通常骗子会先给被害人买一些假的高档礼品,然后顺便再透露出自己喜欢的高昂物品,花言巧语诱骗被害人购买自己公司的高档产品。

  2、找各种由头骗转账、红包

  骗子会在打好感情基础后,以编造家人生病、出交通事故、自己周转困难等等谎言,骗取被害人给其转账或者发红包。

  3、偏被害人进行各种投资

  骗子在和被害人熟络之后,往往会以高回报为诱饵提出各种投资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比如让被害人投资自己公司经营的期货产品,实际期货后台由公司掌控,被害人一旦投入资金就会血本无归等。

  诈骗犯罪小科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不管行为人与被害人属于何种关系,只要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由行为人非法获得的,均会被认定为犯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如果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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