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03 22:43:23 查看116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上海*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上海*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经营范围:海上国际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集装箱清洗和修理,食品非实物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人汪某系*斛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汪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指使该公司员工被告人余某订购假冒霍尼韦尔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安公司仓库,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被告人黄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Honeywel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后销售至无锡*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

2018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单位*安公司仓库内查获*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韦尔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韦尔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金额11万余元。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工业蜡及工业蜡原料均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为假冒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A-C”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汪某于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余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后追加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安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审理中,被告单位*安公司退出了违法所得,被告单位*安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余某分别向本院缴纳20,000元、8,000元、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单位上海*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四、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斛公司与被告单位*安公司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现公诉机关因故未起诉*斛公司,被告人汪某作为*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余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安公司、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单位*安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安公司、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安公司退出了违法所得,被告单位*安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余某预缴了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意见,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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