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第二期)——职务侵占罪

2021/09/08 13:59:10 查看178次 来源:徐昌律师

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第二期)

2021年4月24日,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该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第二期讲述第二高频词的罪名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法益是单位的财产权。



(一)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6万元-100万元为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就达到立案标准(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修正案》2021年3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目前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如果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以权谋私叫贪污罪,那么职务侵占罪就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以权谋私,这样可能大家会比较容易理解。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本罪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有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

如果主观上是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财物,或者确实存在一些经济纠纷,或者仅仅是暂时挪用一下,则有可能不构成本罪,但是挪用的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只是同样的数额,定挪用资金罪处罚的会比定职务侵占罪相对要轻。


2、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分管、经手、经办、处理一定事项等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人员共谋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第二期到此结束啦,第三期正马不停蹄,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