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第三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1/09/08 14:02:48 查看217次 来源:徐昌律师

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第三期)

2021年4月24日,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该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本期讲述第三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法益是劳动者的财产权。



(一)数额方面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2014年1月15日公布)》江苏省“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注意点


1、构成本罪的三个条件(①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②数额较大,③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需要同时满足,有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构成本罪,尤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付仍不支付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指的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主观上确实没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已经尽可能的支付劳动报酬了,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比如企业正常的倒闭破产等,是不构成本罪的。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情形已经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但是能够积极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还是有希望不被定罪或者可以被从轻处罚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期到此结束,下一期已经迫不及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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