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最后一期)——合同诈骗罪

2021/09/08 14:10:01 查看1222次 来源:徐昌律师

浅谈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第二期)

2021年4月24日,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该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本期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五、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虽然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此罪名保护的重点是市场经济秩序)。  



(一)数额上的标准


江苏省标准:个人——数额较大:2万元,数额巨大: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0万元以上。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最关键的区别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虽然两者中都有“骗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骗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犯罪,民事欺诈应当通过民事途径处理,刑事诈骗才可以通过刑事途径处理。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中特殊的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首先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中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是有区别的,最关键的区别,就是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判断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的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实务中,合同诈骗的争议有时候还是比较大的,同样的案子,因为办案人的理解不同,完全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2、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同样的涉案金额,一般定合同诈骗罪会比定诈骗罪处罚的要轻。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第1264号案例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不能简单的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只有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以上时,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包含书面合同,也包含口头合同,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规避刑事风险的建议


一、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清醒认识到违法经营可能一时痛快,但是同时给自己留下了隐患,一旦事发陷入刑事官司,人身自由和名誉出现负面评价,之前的一切努力可能会全部化为泡影。


二、适当了解一些刑法知识,清楚经营行为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必要时及时咨询或聘请专业人员。


三、相对规范的做法,是以合规管理作为基础,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并配备专业人员。我国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列。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相继出台,要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构建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管理机制。其中特别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部央企成立合规委员会,出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中小企业,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和组织人员支持,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或力有不逮。但至少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日常经营环节进行刑事合规性审查,尤其在一些新型业务和重大项目方面,需要结合专业人员法律建议制定项目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时检查和修正。


四、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设法消除或补救危害后果,争取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有利情节,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人员给与建议。


五、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的目前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个省(直辖市)内的共计20个左右检察院,不久之后将会推广至全国,当下我们的企业合规模式是企业已经涉嫌犯罪后的合规整改,属于事后合规(最好的合规还是根据企业的状况,尽量主动做事前和事中合规),涉及犯罪的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规整改,合规材料会做为检察院做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涉案企业及企业家也可以积极争取适应这一企业合规制度,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企业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家防控刑事风险最大的保障。健全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合规意识,推动企业合规合法发展是一件长久事业,企业唯有以此为发展基石,方能行稳致远。笔者仅以此浅薄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未来企业合规发展能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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