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是一回事吗?哪个法律效力更高?一文弄清楚

2021/09/09 16:01:40 查看281次 来源:刘毅律师

欠条、借条是一回事吗?

     借条和欠条在常人看来好像是同一个概念,都属于债权凭证。但严格说起来,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大的属概念,借条是小的种概念而已,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借款肯定属于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发生了借贷,还有可能是发生了侵权赔偿,提供了货物、服务、技术支持、专利授权等。

非因借贷行为写下“借条”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法律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拖欠货款之后写下借条的情形,那么这种将实际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据、借条等形式确认为借款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呢?

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浙0782民初9009号案件中,被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多次拖欠原告相关款项(运费等),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原来欠原告的为快递费用,但在结算后,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为借款,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将尚欠的36000元转为借款的合意,该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双方商量写下借条并且约定月息的案件中法官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将货款转为借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属有效。

虽然上述两个案例法官都确认了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但每一个货款转借款的案件背后的错综复杂各有不同,当前也经常会有虚假借贷、以借贷形式掩盖真实目的等非法行为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基于条款,我们可以解读到:

首先从原告的角度,在起诉借贷案件时,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单一凭证,还要提供结算手续、汇款单等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证明欠款事实的发生。(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取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

从被告的角度,在借贷关系背后存在实质上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方式,提出否认、抗辩或者反诉。

最后,如果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例如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书等,此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何,法院可直接根据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裁判。

欠条和借条哪个法律效力更高?

至于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只不过无法简单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在于: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欠条情况下,如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欠款发生事实(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律新团队建议:

       在交易与合作中一方因无法支付货款而写下欠条、借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方,应当与债务方详细结算双方货物款项并保留结算手续与单据,并让债务方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据。或者与债务方进行清算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温馨提醒: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形成)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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