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购物出现问题怎么维权

2021/10/11 10:02:19 查看195次 来源:刘毅律师

“电商购物”风靡的市场消费大环境下,相信大家的朋友圈多多少少都会有几个把朋友圈作为商品展示平台,在朋友圈内卖货的朋友。但由于这种购物形式缺乏系统规范的交易流程,使得在买卖过程中也经常存在很多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朋友圈这种特殊渠道购买物品出现问题时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本篇文章律新团队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卖家主体难以确认

卖家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与宣传自己的产品,很多时候在与买家沟通交流时都使用的是微信昵称,未进行实名认证,也因此很多消费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后发生问题想要维权,但往往很有可能不知道卖家的身份信息。

买家可以在购买时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经比对验证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中已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隐去,但只要确定卖家微信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即使买家不掌握卖家的身份证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另外,电话也要求实名认证,取得电话联系方式也能有效降低风险。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在买家无法提供卖家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买家只能出师未捷身先死,无奈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

因此在要进行微信朋友圈购物时,前期购买时的谨小慎微的细节,可能就是后续维权的有利信息与证据。

二、购买具体细节未确定或难以确定

一方面,买家可能因为跟卖家是有点赞之交的圈友,有比较充分信任,故除了对价格进行了协商确定以后,其他自认为默认按照卖家朋友圈内容了。实则,卖家朋友圈广告是可以进行屏蔽操作,影响后期取证,甚至可以进行删除操作。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再次确认商品的来源、合格证、售后条款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很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地保障买家的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要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这也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开庭举证时候,需要提供聊天数据的原始载体,微信记录通常因为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不复存在。

三、买到“假冒”商品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消费者的惩罚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都对伪造产地的欺诈行为进行了定性。也就说,如果可以认定卖家是经营者,卖家销售的时候明确表示为正品或某一特定性质的商品收到货后有证据表明收货的商品并不是正品或者不是商家所承诺销售的商品;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主张“假一赔三”。

但是对此网上大量流传着的“微信朋友圈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说法。

律新团队研判了数十个司法判例,总结出:

如果说微信购物中销售一方是个人但名下有一人公司、有个体工商户的实体经营,仍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销售一方是个人、而且没有营业执照的,但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赚取差价作为利润,仍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将此类以盈利为目的的“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并被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新身份。

对于偶发性的通过微信朋友圈的私人交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只能算成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

综上,律新团队建议:

第一,微信朋友圈购物一定要保持理性,多加考虑,尽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切勿盲目为了某些目的进行私下交易直接转账,以免被骗。

第二,在进行网络虚拟交易时,应更加注重证据收集,包括交易中使用过的单据:如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或者银行卡交易查询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订货记录截图、价格标牌截图、交易商品及包装,并保留好商品原件,对其进行拍照。

第三,要衡量卖东西的人是不是经营者,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持续性,如果只是偶尔、零星售出商品,就不能认定为经营者。如果经常在微信销售商品,需被认定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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