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追索超诉讼时效而导致的胜诉权丧失,如何避免?

2021/09/16 08:57:41 查看130次 来源:习定法律师

欠款追索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通过诉讼胜诉权的丧失,进而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取法律上强制执行保护。那么,应如何避免欠款追索超过诉讼时效呢?

欠款追索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欠款追索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2.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根据是否约定过履行期限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1)约定了付款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定付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2)若付款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三年。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债权人均可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付款的权利。

避免欠款超诉讼时效的具体方法

1. 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重新开始计算。

2. 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既不伤和气,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这种方法既可以保证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由担保人偿还,还可以确保欠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4. 寻找第三方作为催讨债务的见证人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5. 保留催讨债务的录音、短信、微信、通话记录、催讨费用的车票、住宿费、快递票据等各种证据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从而确保诉讼时效从权利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

6. 通过调委会等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7. 提起诉讼或仲裁、向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欠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继续起诉,超诉讼时效只是失去了胜诉权,但是债权人债权和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并不消失,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而且,诉讼中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如债务人未就欠款追索已超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则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继续向债务人催缴欠款,如债务人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字据、清偿债务协议或备忘录、录音、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等形式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具备胜诉权。

3.继续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者要求其确认还款,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受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方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债务人如果在经过催告后没有还款但是在确认还款的文书上签字,债务人签字后就形成了“承诺”,这会导致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该协议所形成的债权适用于新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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