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介绍

2021/10/07 23:37:06 查看122次 来源:徐宁律师


 

一、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另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日实行)第第二十八条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主要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一旦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那么一定要一百二是个小心,这有可能是骗局,千万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造成今后的巨大损失。

第二,变相提高利率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

2)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4)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六、如何维权

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分子,他们最初会让投资者尝到甜头,这样投资者才会加大投入资金,而且也会介绍更多的人来投资。犯罪分子在觉得吸收的款项足够时,会突入卷款逃跑,之前的承诺也无法兑现了。针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下面笔者给出几个常用的解决方法。

第一,如果发现公司不能给众人兑现利息或偿还本金,也找不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受害人早日联合在一起,去公安局报案,这样公安局早日立案侦查,才有机会追回来更多的财产线索。

第二,如果公安局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早日去法院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此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人员,早点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公安机关退赔时才有机会在后期分得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受害人是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通过公安局追赃退赔来追回自己的损失。如果被告人名下财产较多,追回来的就多,反之,追回来的就少,受害人的损失就大。

七、建议

第一,理性理财,投资需谨慎。

现在其实很多人都欠缺理性理财的能力,投资心理也不成熟,加之缺少投资渠道,于是在听到“高利息、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时,就会进行投资,尤其尝到甜头后,更是追加投资,殊不知进了别人设下的圈套。在这里,笔者建议,大家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多和家人商量,多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不保准,宁愿不投资。

第二,不要想着“占便宜”。

笔者处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发现受害人都有一个“占便宜”的心理。大家牢记,“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是不存在的,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情。一旦有“馅饼”掉下来,不要高兴,此时一定要打起精神,看看这是不是什么骗局,然后再决定你的行动。否则,很容易落入别人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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