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辩护方向问题

2021/10/08 22:56:14 查看1046次 来源:乔治律师

作者: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乔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日本广岛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案件,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核心成员,参与办理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擅长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案件、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犯罪的案件。


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辩护方向问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传统的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尤其是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保护,如何处理民法与刑法的衔接,刑法如何发挥事后保护法的职能,就成了比较核心的问题。

所以这类案件中,一旦当事人因经营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立案侦查,此时如何分析行为所指向对象是否是个人信息,刑法中的个人信息究竟如何区分,就成了该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问题。

因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出了100多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归纳总结出不起诉的辩点,以现实的、最新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1.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指向的对象是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并不能评价为刑法所规制的个人信息,便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1.2不起诉案号: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7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对包含的电话号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求获利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获得的收益与个人薪酬混同,无法区分合法、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利,并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2不起诉案号:盐检刑检刑不诉〔2021〕Z12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张某某的非法获利,一部分为肖某某开具的工资报酬,一部分为非法开具的400余张手机卡被肖某某用于卖验证码的收入,且工资报酬中应当去除其合法工作的所得,卖验证码的收入中除非法开具的400余张手机卡的收入外还包括正常开卡后用于卖验证码的收入,而400余张手机卡的验证码收入与工资报酬中非法工作的所得数额,从现有证据中无法予以区分、确定,故,无法认定张某某非法获利具体数额,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不起诉辩点: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一般个人信息,获利尚未超过5万元的不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2不起诉案号: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75号

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购买了8.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但不能排除其非法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的合理怀疑,且证明其获利达到5万元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4.1不起诉辩点:以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交易信息,在无法核实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及获利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2不起诉案号:沪黄检刑不诉〔2020〕20号

4.3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证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且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为合法经营,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

5.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3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所针对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叠加上认罪认罚、坦白以及退赃的情节,可以实现罪轻不起诉。

5.2不起诉案号: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772号

5.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并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6.1不起诉辩点:个人信息本就具有交易属性,例如2021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见,包含个人数据不是交易的障碍,经过授权就可以。

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已经获取了二次利用的授权,即使交易个人信息也不认为构成犯罪。

6.2不起诉案号:吴利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6.3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办理业务获取公民个人通话记录的行为,因经过客户同意和授权,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受、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合法经营活动,现在案证据仅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其通过该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000元,再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获利数额。经过补充侦查也没有收集到其他证据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合法经营,利用收受、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名称,一切以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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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 | 乔治
排版 | 王夏
编辑 | 庞雪
作者简介

●乔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


日本广岛大学刑法硕士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是商人,一定是以无数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促进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以及铸造个人品牌。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宗旨是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智慧,穷尽一切合法、合理、合情的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律师并不直接追求公正,而是通过履责促使裁判者裁决实现公正。      

                     ——乔治


乔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广岛(国立)大学,致力于刑事辩护代理法律服务,深耕刑事法律六载,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专注刑事案件,努力运用法律、经验和技巧,为委托人竭诚服务,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曾参与多宗涉及面广的重大刑事案件:深圳市邓某被控诈骗罪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省厅督办梁某被控涉黑、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罪(轻判);李某被控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变非吸最终轻判);李某诈骗案(红通案件,协助当事人回国自首后被取保);省厅督办王某开设赌场罪案(侦查阶段直接取保无罪释放);台山涉枪案(侦查阶段直接取保释放);顺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认定从犯、单位犯罪,自首,非吸顶格轻判)等案件的2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实现无罪(包括取保无罪、不起诉、免予起诉、撤回后不起诉、缓刑)、免罚、顶格轻判等效果。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控告、取保、自首等工作经验。


部分案例综述以及文书展示

一、深圳市邓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一审被判决14年,二审介入案件,仔细阅卷、推敲,在专业辩护词后,积极与二审法官沟通,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刘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羁押,刘某被逮捕后,辩护人介入案件,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公安机关宣称的“故意毁坏财物”,实质上应当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后,直接被取保释放。


三、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后,直接不被起诉。




四、吴某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侦查阶段介入后,积极与检方沟通,向检察院递交《关于吴某客观上不构成犯罪,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之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实现不予批捕,侦查阶段取保释放。




五、李某在境外了解到自己被刑事立案,第一时间联系辩护人,在辩护人的协助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回国后,直接被取保,目前尚在无罪辩护中。




六、台山当事人涉嫌制造12支玩具枪,在侦查阶段,紧急与派出所、公安分局以及检察院沟通,向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递交《关于王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恳请贵所对王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关于王生被指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一案之恳请贵院检察官与王生以及辩护人面谈后,对王生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王生被指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一案之恳请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王生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王生直接取保无罪释放。




七、南海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审判阶段,以《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之无罪辩护词》为切入点,成功帮助当事人脱离牢笼,打掉检察院实刑的量刑建议。最终,郭某被判缓刑




七、南海区某当事人因为他人殴打,多次报案无果,遂委托我们处理,我们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寄出《控告书》、《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应证据,陪同当事人去案发地报案,当天收到《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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