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被高空坠落玻璃砸死的女孩负责?

2018/06/01 14:54:10 查看123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谁来为被高空坠落玻璃砸死的女孩负责?

  事件还原

  5月24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第一教学楼突发意外,一块围栏玻璃从三楼坠落,一名女学生被当场砸中,随即倒地不起,失去意识。画面可见失事学生倒在血泊中,已经无法动弹,身边散落大量玻璃碎片。据了解,被砸女生小苏今年19岁,化妆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读大一学生。事发正好是下课时间,小苏走出教学楼的时候,突然三楼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中头部和颈部。随后受伤女生被送医抢救,5月25日凌晨1:15分,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25日一早,家属说女孩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5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现场已经被封锁。三楼走廊缺失的玻璃清晰可见,据现场观察,这所学校教学楼走廊和楼梯扶手均为玻璃材质,每块玻璃由四个螺丝固定,未发现玻璃爆裂和螺丝松动的情况,但部分螺丝已锈迹斑斑。25日下午,校方发出了事件通报,通报称,据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事故中脱落的护栏玻璃为自然脱落。

  那么,谁该为这个不幸的女孩的死承担责任呢?

  高空坠物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无论学校方自己给出的解释是什么,只要最终能够证明对于教学楼玻璃的脱落校方是存在过错的,那么其也就逃不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此类型的安全伤害事件也经常发生,比如小区住户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对于此法律的处理后果都是相同的,只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小区的高空坠物损害事件,一旦找不到坠落物品所有人或者故意从高空抛下该物的人,法院一般会判决该事发地上空所有可疑住户一起对伤者(受损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案例

  杨某等与张某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4月28日18时17分许,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奔驰牌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路边,适有一块石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杨某之子于2017年5月3日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之星4S店将破损的前风挡玻璃更换,为此支付维修费用19073元。因无法确定侵权人,杨某于2017年6月将北京市昌平区×××小区6号楼1单元3层以上住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郭学军、刘健、陈垚、赵彤、荣华、许宁、刘自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杨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杨某将车停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南侧,该处位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南侧窗户前,对于从该处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故作为处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虽然刘延志、张嵬、金洁、徐敏、段春雷、黄春净、赵秋燕、邱艳芳、殷春霞、魏静等各自提供了相应证据试图证明其在事发时家中无人或从自家装有护栏或自家位置不可能造成损害以排除自己的责任,但各被告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上述被告的辩解均不予采信。由于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于各被告的相应补偿责任,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三十四个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立强、刘延志、张嵬、郭学军、王淑平、金洁、王娲为、李亚冰、刘健、李晓新、缑彦甫、郝临沅、宗茫茫、徐敏、孙晓双、陈垚、高跃英、段春雷、赵彤、黄春净、陈源平、赵秋燕、邱艳芳、荣华、殷春霞、刘亚辉、张士斌、刘古河、李国栋、许宁、李元贞、刘自军、魏静、张艳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杨某汽车维修费44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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