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借贷利息统统不用还哦~快来看看!

2018/06/25 15:53:48 查看135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这些借贷利息统统不用还哦~快来看看!

  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刷脸借钱几乎是个常事,但是对于利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很多人却不甚知晓,比如如下六种情况下,借款人是不用偿还利息的,快来了解一下~

  1、双方约定利息的年利率超过24%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24%的,法律不予保护超出的利息债权,借款人可以看心情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并且一旦年利率超过36%,借款人已经还本付息的,还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2、“砍头息”的情况

  什么是“砍头息”?举个例子,如果你向A借款三万,但A实际给你本金的的时候已经预先把利息的部分去掉了,比如利息应该有三千,但你实际到手只有两万七,然后合同上写的利息计算方式却仍以三万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即使合同上写明以三万为本金计算利息也是无效的,你只需归还到手的两万七以及基于此产生的利息部分。

  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只要你们的借款合同上没有写利息,对方事后却要求利息的,可以不用理会,就算打官司也是不用害怕的,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4、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以注意,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也有可能要支付利息。

  5、借款人提前将借款归还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所以,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了利息,只按照实际借期归还利息就可以了,不用再归还借期以外合同约定借期以内的利息部分。

  6、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一旦借款合同都无效了,那么约定的利息肯定也无效。

  相关案例

  2011年4月15日,在祁某的担保下,党某向康某借款50万元,并给康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康某人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借款人党某,担保人祁某。2018年4月10日,康某将该债权转让于刘某,双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此后,康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祁某、党某。两人未提出异议,后经刘某追要,党某通过微信陆续给刘某还款4000元。其后就再也未收到还款,故刘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党某向康某出具载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所以党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因刘某与康某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并且给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即取得了债权人的一切权利,故刘某请求党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刘某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因康某与被告书面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党某所偿还的40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党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9.6万元。祁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形成了合法的保证关系,由于祁某在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党某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党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9.6万元;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祁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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