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三角情易断,共有物难分

2021/12/26 11:05:57 查看1123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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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外情与民事纠纷

第三节 三角情易断,共有物难分

一、[案例精选]

[案例] 金屋藏娇又生子,原配夫人来分房

梁先生与林女士结婚多年,婚后二人一直尝试要一个孩子,但始终未能如愿,家庭的氛围日益变得低沉。这样的日子维持了一段时间,直到一个女孩李某某的出现,打破了梁先生平静的生活,二人渐渐生了情愫。李某某很快为梁先生生下一子。梁先生面对这个孩子,心里真是又欢喜又忧愁,梁先生与李某某还共同出资买了房用于居住生活。

这边,梁先生过着“双面人”的生活,那边,妻子林女士也逐渐心灰意冷,主动提出与梁先生离婚。梁先生心有愧疚,愿意配合办理离婚,还以四六开的方式让林女士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正当梁先生以为可以正大光明和李某某在一起开启全新的生活时,林女士也得知了梁先生“金屋藏娇”的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梁先生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买下的该套房屋。

法院认为,梁先生与李某某共同出资买下涉案房屋,该房屋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两人作为共同出资方,约定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套房屋,分别应占比85%和15%。由于梁先生参资购置房产时尚属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故梁先生所占份额应与林女士共同共有。考虑梁先生、李某某与林女士三人关系的现状,参照梁、林二人原离婚时确认的分割比例原则,梁先生以折价补偿林女士的方式合理合法。林女士最终获得的补偿款金额=房屋价值×85%×60%。


二、 维权指引--什么是民法上的共有?

民法上将所有权分为两类,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单独所有权,即所有权的主体唯一,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所有权人确定且唯一。共有,即所有权人不唯一,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二人及以上按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又可依共有权人的内部关系,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通常来说,共有权人基于某种强烈的“人和”关系而共有某一财产时,共有权人之间为共同共有的关系,比如家庭成员的财产、合伙事业财产、未分配的遗产等;而按份共有人以出资额或内部约定确定份额比例;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我们常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除简单的日常家事代理,比如买菜、购买日用品、家电维修等小额开支,夫妻双方在使用共同财产时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一方不得任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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