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但没有明确的证据,买方该如何处理

2021/12/29 16:58:43 查看1093次 来源:汪毅律师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但没有明确的证据,买方该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买受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在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方违约,又不想卖房了,但都是通过电话或者当面说的,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此种情况下买方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买受双方此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卖方不愿继续出卖的,属于卖方的违约,依据定金罚则,买方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那买方具体能在什么时候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呢。
 


定金合同中会有双方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若在该时间之前,买方有证据能证明卖方违约的,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可以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买方在此阶段有卖方明确违约的证据,即可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同时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合同中若有违约金条款的,可选择适用,若没有的,买方可适用定金罚则条款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若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的,则只能在定金合同约定的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日期过后,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若在该期限之前卖方又同意与之签订合同的,则买方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在电话或者其他聊天过程中,涉及自身权益的要及时保存证据,但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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