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申请书-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1/12/30 14:40:51 查看1360次 来源:魏凤阳律师

不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魏凤阳(辩护人),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中天大厦;

联系方式:1538xx、1335xx9112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贵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6日,王某某与同村村民马某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书》,约定王某某给马某补差12万元,首付款为6万元,搬家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2020年2月17日,王某某在铁岭银行以活期存折的方式为马某现金开户,户名为马某,存入现金6万元,马某取出2.5万元,将2万元又交付于王某某,5000元自留,存折内尚余3.5万元。

2020年2月22日,王某某同其妻子党某、儿子王某于约定之日前往马某处进行搬家,过程中马某其亲属表示不同意双方换房,并要求对方退出该住宅,后双方发生肢体及语言冲突。过程中,马某表弟张某使用镐把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王某某损失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21年4月8日,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舅范某某为其监护人。

综上所述,王某某、党某、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害人为马某,其舅范某某为其监护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为王某某。

申请事项

1、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委托,指派申请人作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相继被铁岭县公安局、贵院分别决定取保候审,申请人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贵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无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

首先,要评价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无积极侵入住宅以及消极不退出住宅的故意,那就要分析《房屋互换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其中的几个时间节点为:2020年2月16日,王某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书》,约定搬家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实际搬家日为2020年2月22日, 2021年4月8日,时隔一年多马某才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舅范某某为其监护人。

因此,关于《房屋互换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申请人认为不能做机械判断,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房屋互换协议书》自始就变为效力待定,自马某的监护人不予追认后变为无效合同,那样对犯罪嫌疑人极其不公平。其中第一个原因是我们无法判断出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判决,依据的鉴定样本是否能代表签订合同之日的鉴定样本,说白了,在此期间,马某的智力程度是否会发生改变是任何科学技术都说明不了的,我们不应以一个后取得的结论来约束之前的行为,如果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在实际签订合同之前,申请人和犯罪嫌疑人无任何异议。第二个原因是2021年4月8日的非诉判决的救济程序没有走完,犯罪嫌疑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是有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可能的。相反,申请人认为《房屋互换协议书》的效力应自签订之日至马某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一直合法有效的,这个时间段谈不上监护人追认不追认。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欠缺积极侵入住宅以及消极不退出住宅的故意。

二、马某的住宅安宁权未受到侵犯。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马某居住的宅基地虽登记在其已经去世的父亲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实为本户共同共有,马某父母已故,无兄弟姐妹,更无妻子儿女,因此,该宅基地本质上为马某单独所有。马某从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书》到提取差价款,再到王某某携家眷搬家之日,马某均积极、愿意且主动。由此可知,马某的住宅安宁全实际未受到侵犯。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犯罪,亦系从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退一万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纵观案件证据,综合分析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毫无疑问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也取得了被害人马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如果案涉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不起诉的决定,两起案件消化在检察院申请人认为是最恰当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司法为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无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马某的住宅安宁权实际并未受到侵犯,况且双方当事人已经互相谅解,两起案件消化在检察院是最适当的处理方式,特此申请贵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恳请批准。
    此致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魏凤阳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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