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您可能需要知道的第八件事:股东知情权

2021/12/31 21:28:33 查看1074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公司法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一定的区分,一、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不得有任何限制。二、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需要提出书面请求查阅而不能复制,同时如果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则书面说明理由并拒绝。

 

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是,会计凭证是否可以查询。

从会计的角度讲,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会计凭证并不在股东知情权的查询范围内,目前可查的仅有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也有观点认为,为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会计凭证应当可查,毕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比会计凭证低的多,如果不允许查看会计凭证,那查询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作用将大大折扣。

 

争论的焦点无非是,如果过于限制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打击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但是如果肆意扩张知情权的内容则容易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最终损害公司利益。

 

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到,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依据,也是会计账簿内容真实性得以验证的证据。实践中,税务审计等部门也是先从会计账簿发现问题,然后再查阅原始凭证,对于股东而言,如果不允许查询会计凭证,即便查询了会计账簿也没有太大意义。

 

实践中,也早有判决支持查询会计凭证的,(2016)湘民再2号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知情权纠纷再审判决书中提到,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很难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将无法落实。

 

因此,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可以查询,但是基于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按照扩张解释,也可以得到会计凭证系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能仅仅看法律是否有规定,更应当从立法目的、社会现状综合考虑问题。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