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认定误工费的依据及标准

2022/03/21 18:00:13 查看1274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交通事故中,认定误工费的依据及标准

案号:2019)云0103民初11275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日14时48分,杨某驾驶“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为公司载运1840千克蔬菜(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15千克,超载625千克)由昆明市东三环路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前往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途中,恰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陈某,沿路口西口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杨某发现左打方向避让不及,所驾车头右前部与周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及周某、陈某身体相碰撞,周某、陈某连车摔跌倒地,致周某受重伤二级,陈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责杨某驾驶的车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2019年8月9日周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6000元、伤后误工期120日、伤后护理期60日、伤后营养期90日,产生鉴定费2600元。周某与杨某及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故将本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杨某所在的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286168.7元。

诉讼经过】

该案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110000元;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132186元。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0)云01民终8893号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杨某所在的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还有周某作为毕业生其误工费没有依据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不能仅以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予以认定,本案中周某在事发前长期居住生活在昆明,消费是城镇,其于2019年7月1日毕业,7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离开学校刚好两天时间,周某正租住房子准备寻找工作,如果仅以两天时间就断定周某居住生活在农村并不恰当,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在城镇寻找工作合乎情理,所以按城镇标准计算周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对于误工费,劳动法也鼓励适龄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另根据《人损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周某系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参加工作并获得报酬,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七级伤残,对其参加工作必定有较大影响,故其主张误工费具备事实跟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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