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五级伤残最终获赔60余万元

2022/03/21 18:05:35 查看927次 来源:满林强律师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五级伤残最终获赔6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209302332分许,李某驾车由呈贡驶往晋城镇农贸市场,当李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广济村路段时,因其未注意避让,导致所驾车辆与刘某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刘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刘某云南博亚医院治疗,初步诊断:1.肋骨多处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3.创伤性血气胸等刘某因伤情严重,后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其初步诊断:四肢瘫痪,颅脑损伤重型等。2020年12月1日,原告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2021年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脑外伤术后恢复期等。2021年2月19日,原告因“脑外伤术后4月余”再次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外科治疗,经治疗于2021年3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颅骨缺损修补等,出院需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原告治疗出院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刘开芬此次损伤达五(伍)级伤残壹处十(拾)级伤残壹处,最高伤残等级为五(伍)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35000元等。刘某与李某及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

诉讼经过】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期医疗费)、误工费、前期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81561.5元。

争议: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各项损失的法律依据?

判决: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80000元。

二、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2764.59元

……  

律师点评

事故责任问题,此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为李某的主要责任,刘某为次要责任。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送达之后,李某并未对事故责任申请复核,即要求重新认定,换言之,李某认可此次事故责任结论,刘某在事故中有过错,对此也承担了次要责任这一后果。李某事发后为刘某垫付医疗费与减轻赔偿责任并不具有关联性,法律上规定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情形也不包括该情形。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

李某对刘某治疗费存疑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治疗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李某认为刘某达到退休年龄,不应当再支持误工费。笔者认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是否领取退休待遇并不是判断误工费客观性及合法性的因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年龄并非认定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虽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